最新法律规定:家暴,父母小心监护资格的撤销

2017/10/15 21:01:07 查看221次 来源:陈磊律师



  引言:

  《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该法根据中国现状并借鉴世界立法经验,规定了很多更明确的制度,其中对于监护人及监护资格这一块算是规定的比较明确的内容之一,在现实生活中,不时可以看到很多关于父母家暴孩子的案例,有些案例已经严重到令人发指的地步,那么在新法中,监护资格的撤销是怎样的呢?

  法条:

  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法定抚养义务人继续负担抚养费】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解析:

  《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就是监护资格的撤销,以及撤销需要满足的条件,其实监护资格的撤销在《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规定,但是都不够详细,具体,对于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由谁来撤销都比较含,《民法总则》规定就是为了让其更具有操作性。

  (一)谁可以申请撤销:

  1、有监护资格人: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监护资格的人申请,应当不受顺序的限制,如果第一顺序的不申请,那么第二顺序的可以申请,第三顺序的也可以申请。

  2、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如果没有人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又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条件的,民政部门是必须向法院申请,这里条文中规定的是“应当”,这是兜底条款。

  (二)那些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监护资格:

  1、有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比如家庭暴力(偶然性的一次家暴不算,但如果导致了很严重的后果应当可以);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这条很容易理解,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比如长期赌博,对被监护人不管不顾,也不支付抚养费,导致被监护人生活都无法得到保障的。还有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拒绝委托他人监护的,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比如在监狱接受刑事处罚的人,没有经济收入,又拒绝其他人监护的。

  3、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这是兜底性条款,也就是说,因为社会生活的复杂性,法律不可能将所有的情形都囊括在内,为了让此条文不会因为社会的发展,出现新情况的时候,无法适用,进而无法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出现而制定,根据此条文,只要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可以,个人认为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益,财产权益,以及其他。

  结语:

  过去,别人在对孩子家暴,其他人一旦阻止,监护人就会跳出来趾高气扬的说,这是我的家事,的确,大多数的家事法律也不会去过多干涉,但是一旦达到了法定情况,侵犯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就要去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陈磊,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各位补充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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