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中常见的三种犯罪行为,一定要避而远之

2021/03/16 09:26:58 查看938次 来源:刘琬龙律师

张乃丹举报前公司领导虚例费用、长线短做等违法行为的视频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前不久一则新闻也同样引起很多人注意,快手前副总裁赵丹阳因收受贿赂于2020年9月被捕。

        在此之前,滴滴、美团、百度、腾讯、京东等互联网企业均通报过内部反腐案件,多家互联网巨头也已设立专职反腐部门。

        相信随着法制社会的进步,企业管理的规范,一些职员的犯罪行为将会逐渐被曝光在人们面前,这也给企业从业人员敲响警钟。

        企业中常见的犯罪行为有三类: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

企业经营中,对于这三类犯罪,有些人可能根本没机会,而有些人则长期游走在犯罪边缘。可能因金额过小,没人发现,也可能因大家习以为常,互不伤害。没有东窗事发,不能说没有犯罪行为,可能是运气比较好,但好运不会一直降临在你的头上。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或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即可构成刑事犯罪。

       案例一:苏州杨某曾在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8万余元,归案后认罪认罚,并退出所有赃款,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二:韶关市张某在担任南雄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退清赃款,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对于较大及巨大的金额,根据经济情况,每个省的标准并不统一,以福建省为例,职务侵占金额达到一万元的,即可构成刑事犯罪,金额达到三十万元的则为数额巨大,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公司人员只要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且数额较大的,就有可能构成该罪。

        案例一:2019年12月期间,福州市三强混凝土有限公司驾驶员被告人赵某、向某利用负责运送混凝土的职务便利,与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实习生施工员叶某共谋,利用施工员叶某签收送货单的职权,虚构混凝土已倾倒的事实,虚假签单,侵占公司财产8万余元。在案发后,被告人不仅要退还全部被侵占的财产,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法院最终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赵某9个月,向某8月有期徒刑,施工员另案处理。

        案例二:2015年初至2019年间,被告人蔡某、陈某、杨某事先共谋利用三人分别担任福建吉马经贸有限公司商超部经理和业务主管、业务主任,负责吉马公司活动经费申请、审批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虚列节日期间产品降价促销活动的补差款和活动经费等项目,套取吉马公司人民币3230280元。

        2017年底至2019年间,被告人蔡某、吴某事先共谋利用二人分别担任吉马公司商超部经理和业务主任,负责吉马公司活动经费申请、审批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虚列合同签订经费和节日期间公司推广活动经费等项目,套取吉马公司人民币486242元

案发后,在几名被告人全部或部分退还赃款且有立功的情况下,被告人蔡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被告人杨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被告人吴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均受到应有的处罚。

        三、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较大与巨大的金额,同样每个省有自己的标准,以福建省为例,根据福建省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诈骗等案件掌握数额标准等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挪用单位资金二万元以上属“数额较大”;挪用单位资金十五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但是,挪用单位资金用于非法活动的,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属“数额较大”,十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

        案例一:2015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江某、巴腾利用担任博乐市天公司佑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及法人的便利,挪用博乐市天佑房地产经纪公司受委托代为销售的购房款388.7711万元,拒不退还,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二被告人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由于巴腾是从犯,最终判决被告人江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巴腾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例二: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何某利用担任重庆三一国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国杰公司)行政科长的职务之便,多次挪用三一国杰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242457.83元,用于还贷款和平时生活开支。到2019年12月26日为止,何某未归还挪用的资金。一审判处三年,二审中,何某退还赃款并得到公司谅解,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有人挪用资金借给别人赚取利息,这更加危险,因为风险是不受你控制的,一旦对方资金链断裂,偿还不起,出借人就完全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暂收、暂存的款项是否属于单位资金?

        在《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挪用资金罪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中有明确的表述,对于在经济往来中所涉及的暂收、预收、暂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物品,或者对方支付的货款、交付的货物等,如接收人已以单位名义履行接收手续的,所接收的财、物应视为该单位资产。

        企业无论大小,必须建章立制,依法管理,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也要遵章守纪,依法办事,不要利用公司管理漏洞,侵占公司财物,公饱私囊。

       从另一方面说,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如果生存中只有“钱”,轻则不能行稳致远,重则可能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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