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后未补充告知患病情况 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2021/03/17 11:56:23 查看188次 来源:王小华律师

陈某曾投保了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后因其被诊断为左侧甲状腺乳头状癌入院治疗。治疗结束后陈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遭保险公司拒绝。协商无果后,陈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如东法院近日审理了这样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据介绍,陈某于2018年127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并附加了住院医疗保险。陈某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在“投保告知”栏第13项询问“您是否患有或者曾经患有甲状腺结节、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陈某回答“否”。20181210日,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并载明合同成立日期20181211日,合同生效日期20181212日,保险金额50000元。

 

2020年5月,陈某被诊断为左侧甲状腺乳头状癌入院手术治疗。治疗结束后,陈某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向陈某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书》及《理赔决定通知书》,认为陈某在20181211日被如东县中医院诊断为甲状腺左叶结节,后20181212日在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又进行了检查,陈某故意不如实告知,故应当解除合同不退费,不予给付医疗保险金。

 

如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陈某在投保时并未检查出其患有“甲状腺结节”,故其未能进行告知。在保险公司核保通过后,陈某至院检查出甲状腺结节,此时保险公司已作出核保通过的通知,陈某不具有专业知识,对甲状腺结节是否需要补充告知未能作出判断符合常理,故不能证明陈某在投保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情形。保险公司在陈某投保时未对陈某就“患有甲状腺结节”则其公司不予承保、不予理赔的后果予以明确的说明和告知,保险公司亦未要求陈某在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期间需要补充告知相关情况,反之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前应当主动审查陈某是否具有不符合承保条件的情况。综上,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理赔款50000元及相应的住院医疗保险金。

 

法官说法: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限于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对未经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无需主动告知。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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