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成功辩护

2021/03/20 10:57:56 查看949次 来源:李政律师

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成功辩护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说起来就很拗口,该罪名是《刑法》修正案九(在2015年颁布实施)中新设立的一类犯罪,它是为打击日益猖獗的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设立的一个罪名。具体的法律条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可以看出此罪名是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帮助犯、下游犯罪。相比较于原来对此类犯罪,均以信息网络犯罪共同犯罪来判处刑罚,总体上刑罚是轻了。随着近期“断卡”行动的展开,涉嫌此罪名的犯罪人数大增。

   刘亮(化名)是家中独子,父母都是农民,刘亮从中职学校毕业后,在郑州从事城市兼职人员招聘中介工作,自称“人事专员”,因而有海量的兼职人员资源。2019年刘亮在兼职QQ群中认识一个网名叫“亚东”的人,此人声称因淘宝上刷单和公司走货需要,向其租用银行套卡(银行卡和配套手机卡),使用期为在三个月,租赁费每套给1200元。刘亮因手头紧就将自己的四套银行卡和朋友的二张银行卡出租给了“亚东”,“亚东”又将这些卡转租给了广东一个诈骗团伙,其中的一张卡被用于电信诈骗,涉案金额达145万元。案发后刘亮等四人被某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被指控为主犯,该案也是某县第一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我在代理此案后,通过对涉案相关证据的分析,决定把案件突破点放在刘亮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进行辩护,通过有效的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将刘亮由第二犯罪嫌疑人降格为起诉阶段的第三被告。在法院庭审阶段通过我方的举证,提出刘亮系从犯而非主犯的辩护意见并最终法庭采纳,刘亮被以构成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决生效时刘亮已在看守所羁押了1年多,基本达到了“蹲多长判多久”的辩护目的,刘亮目前已刑满释放。

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的只能是陷井。银行卡、电话卡是现代信息社会最重要的个人信用通行证,把通行证出卖给他人,你就基本拿到了进入牢房的通行证,切记银行卡、电话卡、身份证一个都不外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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