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少年杀手”,依旧无法“动手”

2021/03/22 12:22:54 查看105次 来源:赵法忠律师

前些日子陕西勉县发生的悲剧想必大家都还记得,杨某(男,13岁)、被害人王某(男,6岁),二人系同组邻居。2月17日18时许,杨某趁家中无人,将王某诱骗至自己住处加害并藏尸。

众所周知,去年12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做出了修改,其中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根据修改之前的《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注意的事,《刑法修正案(十一)》是从202131日起施行,但该案发生于217日。那么该案能否适用修改之后的新规定追究杨某的刑事责任呢?

关于我国刑法的溯及力问题,适用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旧的法律,但新法对行为人有利时适用新法。用简单的话说,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这是对“从旧兼从轻”原则在刑法条文上的表述。举例说明:当某人犯罪是在新刑法颁布以前,首先要考虑的是先适用旧刑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从旧);其次,如果适用新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如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处罚较轻,则应该对被告人适用新刑法;再次,如果是适用旧法更有利于被告人,如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旧法规定的刑罚更轻时则对被告人适用旧法;最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适用旧法还是新法,既所谓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刑法修正案作为对刑法条文的具体修正,与现行刑法具有同等效力,也自然应当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此,《刑事审判参考》第106集发布的第1150号参考案列中也作出过明确论述,具体来说:如果原刑法中不认为是犯罪,刑法修正案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原刑法规定,刑法修正案不具有溯及力。如果原刑法中认为是犯罪,但刑法修正案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虽判决但未生效(如提起上诉或抗诉),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的规定。如果原刑法和刑法修正案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刑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适用处罚较轻的规定。根据原刑法规定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的,判决继续有效,即使按照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不构成犯罪或处刑较轻,也不适用刑法修正案。

    就本案来讲,案件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按照原刑法,杨某不需要负刑事责任;而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杨某即应负刑事责任。虽然作为未成年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与原刑法相比,无论是按照从旧原则,还是按照从轻原则,都应当适用原刑法的规定,即杨某不负刑事责任。

    写到这里,突然希望自己的观点是错的,毕竟“杀人者”的形象无处寻找,而“遇害人”的笑容已深印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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