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22 17:50:35 查看429次 来源:陈文龙律师
在双方未明确股权时,对于合伙人离婚配偶股权的处理,通常有以下处理方式:
①土豆条款
第一种方式,是土豆条款。即配偶签署同意函,放弃她对公司股权所享有的任何权利。
土豆网事件后,很多专业的机构VC,都会让公司核心创业团队都和配偶签署土豆条款。我们了解到的情况,很多大佬创业融资时也签过。
当然,从情理上,土豆条款对配偶有不公平合理性。很多创业者和配偶都签下来了,但签下来的背后肯定并不那么轻松和容易。
②离婚退出机制
第二种处理方式,离婚退出机制。即把合伙人离婚作为合伙人的退出事件,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回购。
这个模式下,只要约定的价格有合理性,又是在有限合伙持股平台操作,有可行性。
需要考虑的是:
(1)离婚本来是合伙人的私事,有的合伙人还是由于非过错离婚,甚至被动离婚,也有创业心态和创业能力。如果只是因为婚变被动退伙,团队是否可接受?
(2)如果为了保障离婚合伙人回归,离婚后合伙人再买入,可能出现的问题是:第一,这些不好作为书面承诺,第二,配偶有可能主张恶意串通,尤其是离婚后一年之内。
因此,回购价格的公允性,会成为变数。
③提前投票权约定
第三种方式,是约定配偶即便取得股票,也只享有股权对应的收益权,不享有投票权。本质上,是配偶处分了她的投票权。
需要注意的是,建议约定配偶只对婚内股权价值有分配权。
比如,阿创最早投10万,占股10%(婚内股权)。3年后离婚,公司市值1000万。5年后抛售,公司市值10亿。时间约定不明,会导致巨大差异(配偶分50万与5000万的区别)。
④双方约定
婚姻还很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原则上,婚姻期间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但是夫妻双方可以另外约定财产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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