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起诉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

2021/03/22 20:46:07 查看132次 来源:邓情锋律师

 精神病人起诉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诉讼离婚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而精神病人这一群体的离婚诉讼问题也亟待我们引起重视。

1.关于精神病人作为离婚案件原告时诉权的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联系该法条的立法原意来看,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资格成为离婚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其依法享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只是没有诉讼行为能力,不能亲自实施诉讼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当精神病人作为被告参与离婚案件时,其父母当然可以作为监护人参加诉讼。同样,为保证诉权的平等,法律应当允许精神病人可以作为离婚案件适格的原告。

2.关于精神病人离婚时的经济帮助问题。

精神病人离婚时的经济帮助问题是精神病人离婚案件普遍存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虽然规定了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适当帮助,但具体的经济帮助方式与数额的多少并未作明确规定,这就需要承办法官依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从保障作为精神病人在离婚后的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角度考虑,也从支付人自身的家庭经济状况、经济能力且需要抚养照顾孩子的实际情况来看

3.关于精神病人要求的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精神病人离婚的相关诉讼权利及请求经济帮助等权利依法应予维护,但是权利的维护与保障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离婚诉讼时所提出的不合法的要求也应依法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根据该法律规定,除此之外,其他情形是不能要求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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