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法庭审判一审阶段”律师能为你做什么?

2017/10/23 16:52:18 查看334次 来源:秦舰律师



  首先 庭前准备

  一、 在开庭审理前,辩护律师能够研究证据材料、有关法律、判例,熟悉案件涉及的专业知识,拟定辩护方案,准备发问提纲、质证提纲、举证提纲、辩护提纲等。

  二、 人民法院召集庭前会议的,辩护律师能够就下列事项提出意见或申请:

  (一)案件管辖异议;

  (二)申请回避;

  (三)申请调取证据;

  (四)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五)是否公开审理;

  (六)开庭时间;

  (七)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八)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三、 人民法院未召开庭前会议,辩护律师认为有上述相关事由的,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

  四、 辩护律师能够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出庭的,能够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讯方式等,并说明出庭目的。

  五、 辩护律师拟当庭宣读、出示、播放的证据,能够制作目录并说明所要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六、 辩护律师能够了解公诉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情况,协助被告人确定有无申请回避的事由及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请。

  其次 参加法庭调查

  一、 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在审判长宣布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后,辩护律师能够根据情况提出,并说明理由。

  二、法庭核对被告人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有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的,律师能够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

  三、 辩护律师在公诉人、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发问后,经审判长许可,能够向被告人发问。

  四、在法庭调查过程中,经审判长许可,辩护律师能够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

  五、 公诉人、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审判人员以威胁、诱导或其他不当方式发问的,或发问问题与本案无关、损害被告人人格尊严的,辩护律师能够提出异议并申请审判长予以制止。

  六、 对出庭的证人、鉴定人等,辩护律师能够按照法庭安排发问。发问内容重点针对定罪量刑相关的问题进行。

  七、 辩护律师能够就举证质证方式与公诉人、审判人员进行协商,根据案件不同情况既可以对单个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也可以就一组证据、一类证据,或涉及某一待证事实的多份证据发表综合质证意见。

  对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的不同的质证意见,辩护律师能够进行辩论。

  八、辩护律师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能够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辩护律师能够向被告人了解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能够申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调取、播放侦查讯问录音、录像以及调取其他相关证据。

  九、 公诉人提出在案证据材料中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能够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对于当事人、辩护律师、公诉人有异议且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能够申请法庭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十一、 辩护律师可以向法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协助质证,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十二 对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及电子证据有疑问的,辩护律师能够申请人民法院通知勘验、检查等相关人员出庭作证。

  一十三、 在公诉人举证完毕后,辩护律师有权向法庭举证,也可以申请法庭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向法庭出示的证据,可以是自行依法收集的证据,也可以是检察机关向法院移送但没有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

  再次 参加法庭辩论

  一、 辩护律师能够根据法庭对案件事实调查的情况,针对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的辩论意见,结合案件争议焦点事实、证据、程序及法律适用问题,充分发表辩论意见。

  二、 辩护律师对于起诉书指控犯罪持有异议,提出无罪辩护或者依法不能够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能够从以下方面发表辩论意见:

  (一)被告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意见;

  (二)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

  (三)指控被告人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的意见;

  (四)被告人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意见;

  (五)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意见;

  (六)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不能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 辩护律师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能够从量刑方面发表辩论意见,包括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其理由发表意见。

  四、 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辩护律师能够先就定罪问题发表辩论意见,然后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

  五、 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不成立,但指控的犯罪事实构成其他处罚较轻的罪名,在事先征得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能够提出改变罪名的辩护意见。

  六、 辩护律师认为案件诉讼程序存在违法情形对定罪量刑有影响或具有依法能够排除的非法证据,能够在法庭辩论时发表意见。

  最后 庭后工作

  一、 休庭后,辩护律师能够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及时阅读庭审笔录,认为记录有遗漏或差错的,能够要求书记员补充或者改正,确认无误后签名。

  二、休庭后,辩护律师能够整理书面辩护意见,提交法庭。

  三、 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后,辩护律师能够及时收取判决书。

  在上诉期间,一审辩护律师、拟担任二审辩护人的律师能够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的意见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提出建议。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