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

2017/10/24 16:16:22 查看167次 来源:上海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当事人程某某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在广西地区服兵役。2014年12月兵役期满,程某某退役后返回家乡,2015年春节后,他独自前往江苏打工。在2015年3月,他辗转来到上海打工,并找到了一份相对稳定的工作。但是,由于上海的物价过高,再加上还有住房的压力,程某某仅凭自己的工资依旧无法维持自己基本的生活,经常是饱一顿饿一顿的过日子。程某某也曾经考虑过再多找两份兼职,但是碍于自己的文化水平有限,只能找了一些体力劳动,利用工作的空余时间打工。但是时间一久,每天大量的体力消耗让程某某精疲力尽,但是收入并没有明显的改善。

  2015年6月中旬某日,程某某在早晨回到暂住地,想要到楼房对面的杂货店去买些东西,恰巧店主当时并不在,程某某就在原地等候。因为离住的地方近,而且货物品种也比较多,程某某经常到这家杂货店内购买日常用品,因此,程某某也知道店内的收银台放置的位置。在等待店主的过程中,程某某计算着自己目前所剩的积蓄以及下一次的发薪日,突然想到,趁着现在店内无人,自己可以从收银台里拿一点现金。有了这一想法后,程某某仔细确认了一下四周的环境,确认没有其他人员接近后,慢慢地向收银台靠近。程某某仔细查看了收银台附近,发觉不仅收银台没有上锁,而且四周也没有监控摄像,于是程某某迅速从收银台里拿取了90元左右的现金,然后立刻离开了现场。三四天之后,程某某再次来到杂货店,恰巧店主又不在店内,于是程某某与之前一样,从收银台后拿取了50元的现金后离开。之后,程某某也曾到该杂货店购买日常用品,店主并未发现程某某之前的行为。之后,程某某在积蓄都用完的时候,就会偷偷潜入该店铺内,拿取少量的现金,前后共四次,盗取现金人民币210元。

  除此之外,程某某曾在2015年5月下旬某日,在暂住地附近的一家网吧内上网时,发现身边的男子有些迷糊,似乎快要睡着。于是,程某某就趁其不注意时,将那名男子放在右手边的手机偷走。

  2015年6月30日凌晨,程某某与其邻居汪某(未成年)准备一起去网吧,但是二人身边都没有现金。二人在住处附近的一家农产品市场附近走动,发现一家出租屋的房门虚掩。于是,汪某在外望风,程某某悄悄进入屋内,将屋主放在桌上的一些零钱盗走,共20元。随后二人继续前行,并看见了一个香烟机,程某某尝试用铝管撬动收币箱,并从中取走了2元硬币后离开。

  2015年7月2日早晨,被盗香烟机的主人发现了情况后立刻报了警。公安机关随即通过监控视频找到了程某某、汪某的暂住处,对二人实施抓捕,并当场扣押了程某某盗窃的一部白色苹果手机,程某某随后向公安机关交代了所有的盗窃行为。

  2014年7月2日,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程某某本人交代实施了多次盗窃行为,公安机关认为程某某共实施了九次盗窃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因此,在同年7月23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对程某某、汪某涉嫌盗窃罪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后,直接提审了程某某,认为程某某符合逮捕条件,于7月29日以程某某、汪某涉嫌盗窃罪批准对二人的逮捕,公安机关随即对二人执行了逮捕。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审判人员当庭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对程某某进行了询问,并听取了程某某的最后陈述。审判人员认为程某某在两个月内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已经触犯法律,但是考虑到本案情节较轻,涉案金额不高,并且程某某本人主动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犯罪行为,积极赔偿被害人,提前缴纳了罚金,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因此,最终,人民法院以程某某犯盗窃罪,当庭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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