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某某诉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2017/01/19 15:05:21 查看336次 来源:叶文波律师

2011年5月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叶文波律师接受苍某某的委托,为其代理其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成功为其辩护。最终北京市**区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案情简介:原、被告在2008年12月份认识,2009年2月14日在北京市**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10月1日举行了传统婚宴,共同居住在北京市**区**镇**家园15楼8单元3层1号。

婚前因原告家境较好,被告为了能和原告结婚,花言巧语骗取原告及其家人的欢心,在双方不太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后被告经常出差在外,对原告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关心且未能履行做丈夫应尽的职责,对原告的态度日益冷漠。2009年因为经济危机,原告失业在家,缺少必要的生活来源,被告本应尽到做丈夫的义务,履行相互扶助的职责,但被告在2010年5、6月间,不再给原告必要的生活费,并用言语挖苦、侮辱原告的人格且其家人对原告也是百般侮辱挑衅。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还背着原告单独提取其名下的公积金,被原告发现后还百般狡辩,未能尽到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至此,原告对被告及其家人彻底绝望,夫妻感情荡然无存。

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