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者还没倒下,“伪特许”大行其道

2021/03/30 10:34:54 查看145次 来源:赵法忠律师

所谓的特许经营,意指特许商授予加盟商特定许可,加盟商销售特许商的产品或服务,并得到特许商的经营指导和帮助的商务体系。

我国特许经营是从20世纪90年代引进的,涉及到产品销售、餐饮服务、教育培训、美容美发、健身服务、不动产中介服务等各行各业。但发展并不规范,出现了很多问题。很多特许人往往并不具备成功的经营模式,却盲目发展加盟商,甚至进行夸大、欺骗性宣传,以收取高额的加盟费,结果必然造成特许经营的失败和特许经营行业的混乱。被特许人往往是经济基础并不是很好的个体群众,其中很大一部分都是年轻人,怀揣着劳动致富的梦想,所以在看到特许人的加盟广告后往往在未理性思考的情况下就投入自己的所有积蓄,但是特许经营中加盟商大多是外行,在资金能力、行业信息以及法律知识上都不如特许人,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主体地位不平等。结果很多都血本无归,梦幻一场。

2007年国务院发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目的是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其中明确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该条例对特许经营开展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但时至今日,“伪特许”依然根深蒂固,大行其道,挖坑无数。

坑一:特许经营合同名称和条款五花八门,乱相百出。特许人想尽办法规避“特许经营合同”字样,将合同命名为“合作协议”、“创业指导服务协议”、“委托代理协议”、“品牌授权合同”,费用名称诸如“商标授权使用费”、“创业指导费”、“代理服务费”等等,可谓是五花八门。

坑二:在内容条款上,使用大量的格式条款,限制被特许人的权利。笔者甚至见过在一份特许经营合同中列举了二十多条特许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却没有一条约定被特许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在这类合同中,几乎都有类似于“被特许人解除合同,概不退费”这样的表述在协商解除合同时,声称是加盟人违约,使很多创业者向解除合同时都顾虑重重,甚至放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坑三: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不符合“两店一年”的要求,甚至没有所授权商标的使用权。相当一部分特许人实际上并不符合进行特许经营的资质,但利用加盟人缺乏相关知识和信息,隐瞒相关内容,由此也带来了另一个问题,即不按照规定向加盟者披露信息。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虽然也是合同的一种,但与一般民事合同有着显著差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合同定性不同其诉讼结果也可能不同。在加盟的道路上,虽然说特许企业可能“挖坑”不少,但是只要你能擦亮眼睛,充分运用法律的武器,就一定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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