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者的“明知”行为和十倍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2017/10/30 15:21:31 查看514次 来源:吴阳律师

  关键词:食品安全 明知 10倍赔偿 人身损害

  【相关法条】:

  《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一百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注解】:

  一、关于经营者“明知”的认定

  根据上述《食品安全法》第50-54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销售食品时应保证食品安全,应尽的注意义务比经营一般商品更高、更广泛,食品经营者不仅应当审查食品生产企业的资质证明、食品的合格证明,还应对所销售食品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尽必要的法定审查义务,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食品安全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从立法宗旨及保护消费者角度出发,应当降低消费者的举证责任负担,堵塞不法商家逃脱责任的漏洞。所以,《食品安全法》中的“明知”应作扩大解释为“知道”和“应当知道”,即虽然销售者否认“明知”,但从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来看,销售者“应当知道”便可推定为“明知”。

  实践中的以下情形应当直接推定为“明知”,并适用“退一赔十”的规定:

  1、销售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或销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的行为;

  2、更改食品保质期,更换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行为;

  3、食品经营者因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事先已被工商机关警告或者已经受到行政处罚,仍继续销售相关不合格食品的行为;

  4、对于同一批次食品,有关部门已经检验确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依法公布检测结果后,食品经营者仍上架销售的行为;

  5、食品经营者从非正规渠道采购食品,以不合理的低价进货的;

  6、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能提供进货渠道的;

  7、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

  8、未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

  二、关于10倍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该规定并不要求消费者主张食品价款10倍赔偿金的条件是其人身权益遭受损害,该司法解释明确了消费者主张食品价款10倍赔偿金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的归责原则。


律师资料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