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是否可以依据法定减轻情节而减轻

2021/04/03 08:12:57 查看295次

在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罚金数额确定方式主要有无限额罚金制、限额罚金制和倍比罚金制。最高人民法院 2000 年出台的《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规定:“……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罚金刑可以依据法定减轻情节而减轻对于未成年人上述规定已经明确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对于成年人也应适用。尽管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罚金刑与自由刑必须同时从轻、减轻,但最高人民法院 2010 年印发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量刑情节对刑罚的调节同时包括对附加刑的调节,只要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就可以将调节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的罚金刑确定为宣告刑。《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处被告人罚金刑,为避免出现空判或者使犯罪分子切身感受到财产刑的惩戒作用,不仅应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等情况。由此可见,判处罚金刑却要考虑犯罪分子自身的缴纳能力另外按照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罚金同没收财产一样,也只能执行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执行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后有的财产。罚金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没有钱款,可以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措施,用变卖、拍卖的钱款折抵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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