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来看!宅基地的买卖与补偿

2017/10/31 15:16:32 查看190次 来源:即明拆迁律师



宅基地是否可以买卖?相信这是大多数用户较为疑问的一点。究竟是否可以买卖呢,同村买卖之后,遇到拆迁怎么补偿?接下来就为大家解开疑团。今天主要是讲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关系下的买卖问题。

 

一、 本村房屋能否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交易?

 

根据《土地管理法》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性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此前发布的多项《通知》和《决定》中的明确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农村宅基地房)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成员出售,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这些规定没有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间就宅基地房进行交易做出限制,也就是说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关系下,宅基地的买卖是合法的。


一、 相关法律法规

 

《土地管理法》作为现行调整土地管理方面的专项法律,第八条确立了包括宅基地所有权在内的各种类型土地的所有权,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对村民建房用地(宅基地)作了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在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作了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表明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在内的土地使用权的变更需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一、 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情况下,买受人还能不能获得补偿?

 

这个问题,大多数用户都有咨询过。由于产权没有办理过户登记,遇到拆迁,卖家也出来想要分一杯羹。那买受人还能要到补偿吗?

 

遇到这个难题时,建议先与卖方协商,协商未果,您可以咨询当地拆迁办,只要您与卖方签订的合同是在双方自愿平等、价格相当的前提下,合同是有效的,积极与拆迁办协商补偿。但是,大多数情况下,由于大家对相关拆迁补偿的知识的薄弱,建议大家可以咨询律师,获得专业的帮助,让拆迁补偿款顺利的到您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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