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类案件的刑事管辖

2021/04/06 12:37:39 查看146次

1、轻伤(含)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2、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3、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

4、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5、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6、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4条、第5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7、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8、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9、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2中的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对此作了具体规定: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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