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争议的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2017/11/02 09:27:05 查看325次 来源:林振富律师



  备受争议的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应当先进行工伤认定,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论确定工伤待遇,人社部第21号令《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工伤认定决定书》是劳动能力鉴定的必需材料。

  上面是书面上的规定,笔者在多年操作工伤案例中,其实并不是全部按照上面的程序来操作的,为了更快的处理好工伤赔偿案件,笔者会建议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盖章委托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现实中成功了不少的案例。但是,有时在操作中劳动者没有注意到操作的细节,也会出现一些意外的事情发生。

  下面分享一个最近的案例:

  安某某于2016年11月9日进入公司处工作,职务为操作员,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于2017年6月起才为安某某购买社会保险。2017年2月25日,安某某因工导致右手被机器压伤,后经治疗现已痊愈,后经被申请人出具《委托书》,承认安某某受伤为工伤。2017年6月21日,经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

  2017年3月初,经公司要求,安某某回公司复工,于2017年7月30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目前出勤工资已结清,期间双方多次就工伤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一直无法达成调解意见。遂委托笔者提出仲裁。

  在开庭时公司方聘请的律师辩称: 本案没有经过工伤认定的法定程序,安某某主张工伤待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先进行工伤认定,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论确定工伤待遇,人社部第21号令《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工伤认定决定书》是劳动能力鉴定的必需材料。因此,安某某的劳动能力鉴定书的来源令人质疑,也有可能是非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安某某没有经过社保机构工伤认定的前置程序,主张工伤待遇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仲裁庭驳回仲裁请求。

  由于安某某当时没有注意保留《委托书》的书面材料,造成书面材料缺失,而仲裁员根本就不明白《委托书》的效力是不是真的有那么大,大到可以跳过工伤认定程序。仲裁员建议暂时中止审理,事后再从头做工伤认定申请,等拿到《认定工伤决定书》后提交给仲裁庭再确定开庭审理。

  由于对方是律师是深圳方面的律师,来到东莞代理案件,路程有些遥远,也不想打持久战,经过笔者的努力,向仲裁员和对方律师讲明,就算重新做工伤认定,只是拖一些时间而已,工伤赔偿还是要赔偿的。为了避免诉累,最后仲裁员和律师采纳了笔者的建议并达成如下协议:

  安某某与公司均确认安某某在2017年2月25日右手被机器压伤事实属于工伤,并确认伤残等级为十级。

  由公司向安某某支付伤残十级的工伤待遇40000元。

  至此,2017后9月27日下午,在凤岗仲裁庭成功调解两宗工伤案件,为当事人在拿到工伤赔偿款上赢得了时间。

  律师建议:《委托书》跳过工伤认定程序,在其他地方是无效的,在东莞,虽然东莞市社保局有发文规定可以,但是下面镇街不执行这项规定也是常有的事情。具体到本案,当事人因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需要交原件。提交了原件,以后就很难再去相关部门复印出来了,本案的当事人曾经到东莞市社保局要求复印,收到的回复竟然是不同意复印。

  在此建议拿到《委托书》的工伤职工,一定要打两份《委托书》叫单位盖章,或者是复印两份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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