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08 17:33:42 查看107次 来源:刘冰玉律师
劳务派遣协议
协议编号:
签订地点:
甲方:(用工单位)
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派遣单位)
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劳务派遣人员和劳务派遣相关服务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以劳务派遣的形式为甲方提供优质劳务派遣服务,建立并管理劳务派遣人员的人事劳资、社会保险及相关劳动事务服务。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有关约定,明确甲方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岗位、数量、用工期限及劳务费等具体内容。
第三条 乙方在向甲方派遣劳动者时,应依据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就业状态,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将被派遣至甲方工作。
第四条 本协议及其相关附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地方的相关规定。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条款内容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悖时,以新的法律、法规为准,并由甲、乙双方协商予以变更。
第二章 派遣人员的招录与变更
第五条 派遣人员可以由乙方负责按照甲方的用工要求条件(详见附件)组织招录,也可由甲方自行选定候选人员后告知乙方办理有关录用及派遣手续。
第六条 根据派遣人员的年龄、身体状况等各方面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派遣人员提供体检证明或健康证。
第七条 本协议期间内,派遣人员若有增减(不论何种原因引起的),双方应及时变更《派遣人员清单》,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1、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工作,监督、检查、考核劳务派遣人员完成工作的情况。
2、甲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为劳务派遣人员安排工作岗位,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其工作岗位。自劳务派遣人员至甲方报到之日起,对劳务派遣人员实施用工管理,并对是否接受劳务派遣人员有最终决定权。
3、根据甲方确定的用工期限(派遣期限),要求乙方依法与劳动者(拟提供给甲方的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乙方提供试用期届满的劳务派遣人员的,应与劳务派遣人员约定向甲方提供劳务服务的考核期。
4、甲方有权要求劳务派遣人员进入甲方前须身体健康,并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体检、健康证明,体检不合格的劳务派遣人员退回乙方,乙方再自行安排。
5、甲方对乙方首次派遣的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招聘条件和工作要求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及劳务派遣人员说明理由并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乙方。
甲方对乙方派遣至甲方的劳务派遣人员,在 内,甲方亦有权实施本款前项所述权利。
6、对派遣期间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劳务派遣人员,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及劳务派遣人员后,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乙方。
第九条 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1、在确定拟劳务派遣人员名单后,应于 日内,将名单交由乙方审核办理录用以及派遣手续,并由双方最终确定《派遣人员清单》。
2、在乙方的指导下,甲方向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管理。安排劳务派遣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应在其合法离岗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3、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
4、对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的劳务派遣人员实行同工同酬原则。
5、劳务派遣人员具体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按甲方规定执行。
6、派遣期间,甲方不得将劳务派遣人员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7、按时足额支付每月劳务派遣管理费、劳务报酬、社保费用。甲方无乙方认可的正当理由,未按本协议约定结清费用而延迟付款的:延迟支付管理费及劳务报酬的,逾期 日以上的,自第 日起每日按 付违约金。逾期两个月仍未支付应付而未付款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解除本协议不影响乙方作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劳务派遣人员)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法定义务。
8、乙方提供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的,由乙方与超龄人员签订《返聘协议》,乙方为超龄人员缴纳商险,商险费用由甲方承担,商业险投保金额标准为 元/月/人。
第十条 乙方享有的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协议有关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据本协议规定保障乙方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甲方违法、违约侵犯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书面意见,进行交涉。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意见的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回复乙方。
2、乙方或劳务派遣人员有权拒绝甲方的违规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要求,如因该违规指挥、强令冒险作业造成乙方或劳务派遣人员损害,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3、应甲方要求,对劳务派遣人员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4、有权敦促甲方按时足额支付管理费用及劳务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一条 乙方承担的义务:
1、乙方根据甲方的用人需求,按照甲方通知时间为甲方输送派遣达到法定用工年龄、体检合格、持有岗前培训合格证并经甲方确认合格的劳务派遣人员赴甲方工作,乙方需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天内办理好相关上岗手续并提供劳动政策指导服务。
2、根据本协议和附件的约定,为劳务派遣人员办理合法的录用、派遣以及退工等手续。
3、告知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乙方应支付的劳动报酬以及劳务派遣人员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以及应当遵循的规章制度等。
4、全面负责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劳务用工管理、劳务及劳动纠纷处理与社保办理,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所有事宜,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提供原件给甲方备案。
5、接受处理甲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可退回情形而退回的劳务派遣人员。
6、教育劳务派遣人员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服从用工管理,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按照操作规范要求安全生产,努力工作。
7、当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调整,以及劳务派遣人员个人资料等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和报备甲方。
8、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甲方指定时间按时为劳务派遣人员发放工资、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人员个人应承担税费部分由乙方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当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时,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和相关的事故处理费用,按本协议约定处理。
9、对于按照本协议相关条款规定停止派遣并退回乙方的劳务派遣人员,乙方应予接收并负责与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等后续工作,并不得对甲方的正常运营、声誉等造成不利影响。
10、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伤残、死亡的,由乙方按照社保缴纳地的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申报和理赔事宜,甲方给予积极协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用工单位支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甲乙双方承担连带责任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
11、非因工发生的伤亡事故,乙方负责事故的处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用工单位支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甲乙双方承担连带责任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
12、乙方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经甲乙双方认定或相关机构认定后,由责任人员负责赔偿,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追偿,如责任人员无法赔偿或拒绝赔偿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3、劳务派遣人员应遵守甲乙双方的有关规章制度,服从甲、乙双方的工作安排与管理,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结束派遣期的,应提前 日向甲、乙双方同时书面申请,待批准并办理完毕与甲方的移交手续后方可离职,其相关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
14、在乙方权限范围内,为甲方及劳务派遣人员出具相关证明。
15、根据相关约定为甲方提供劳动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以及 劳动资讯信息。
16、乙方输出派遣给甲方的劳务派遣人员,为乙方员工,由乙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并办理各项有关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其他相关事宜。
17、乙方负责定期指定专人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有效的劳务跟踪和劳务管理,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了解甲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况、思想动态、工作表现、遵纪情况以及对乙方的合理要求,乙方应尽力提供最佳服务。
18、乙方承诺其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资质、批准和/或许可(包括但不限于《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并已取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有必要的权利或授权,本协议一经签署,即构成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和可执行的协议。如乙方未能取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必要的资质、批准、许可和/或授权,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乙方应退回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四章:退工
第十二条 本协议约定的劳务派遣人员派遣期满,甲方不需要该人员继续提供派遣服务的,可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并按约定支付乙方管理费及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社保费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乙方,但应当向乙方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同时乙方应负责妥善安置劳务派遣人员:
1、本协议期限届满;
2、甲方需要裁员的;
3、甲方不再继续经营的;
4、本协议订立时,甲方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生产任务减少、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企业搬迁、改制、转让等,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协议达成一致的。
第十四条 在本协议期限内,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将其退回乙方,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及劳务派遣人员本人。
1、不能胜任甲方所安排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甲方岗位工作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由乙方按国家规定计算)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在试用期内或 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录用条件的;
4、违反甲方规章制度、业务规程或劳动纪律的;
5、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6、经甲方提出改正要求,劳务派遣人员拒不改正的;
7、劳务派遣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
8、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9、劳务派遣人员与乙方解除劳动关系,或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实际用工关系的;
10、劳务派遣人员有欺诈、隐瞒行为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每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额外赔偿,同时乙方应按甲方有权要求,派遣其他符合甲方要求的劳务派遣人员;发生上述情形达到 次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将乙方劳务派遣人员退回乙方,期间乙方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发放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应立派遣其他符合甲方要求的劳务派遣人员: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劳务派遣人员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4、劳务派遣人员因工负伤,在停工留薪期间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费用及其结算
第十六条 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的劳务派遣人员费用,其计算方法包括以下各项:
(1)劳务派遣管理费:每人每月 元(以甲方实际用工量为准)。
(2)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
(3)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费用。
(4)超龄劳务派遣人员的商险投保费用(具体金额据实为准)。
上述费用为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最终全部费用,除此之外,在本协议项下,甲方不再支付乙方任何其他费用。
如有本协议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情形的,甲方不需就该等劳务派遣人员支付上述任一项费用。
第十七条 支付时间和方式:甲方于每月 日前将劳务派遣人员上月的劳务报酬、当月保险费及乙方劳务派遣管理费划到乙方指定帐户上,乙方应在甲方每次付款前将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报酬总额、保险费和管理服务费等额正规 税务发票送达甲方。
乙方指定账户:
开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第六章 协议期限
第十八条 本协议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协议期满即终止。甲、乙任何一方如拟变更协议内容或提前终止本协议的,均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
第七章 违约责任与争议
第十九条 本协议签订生效后,对甲、乙双方即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即构成违约,并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超龄人员或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的,由乙方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此致使甲方遭受任何纠纷、诉讼、行政处罚、行政措施、第三人赔偿的,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上述纠纷、诉讼、行政处罚、行政措施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有效、准确的劳动政策指导服务、劳动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以及劳动资讯信息,甲方根据该等服务做出任何决策、行为均由乙方负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第二十二条 于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乙方未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劳务派遣人员或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劳务派遣人员人数不足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额外赔偿,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第二十三条 甲方有权从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乙方应付赔偿、行政处罚、违约金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由争议方书面告知对方争议内容,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争议方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条款在诉讼期内,除争议部分外,其余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每月 日前办理离职或退工后需提出退保的,可次月不缴纳保险费用,但本月保险费用仍按照约定支付;在每月 日后提出退保的,需缴纳本月及次月保险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以协议附件形式另行约定。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附件:
此页无正文,为《劳务派遣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甲方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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