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021/04/09 09:16:12 查看1111次 来源:邱朝芬律师

近日,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件离婚案件,家住河间市的齐某起诉离婚,并要求被告赵某每个月给付婚生女儿小齐抚养费。

河间市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8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矛盾较大,且双方都同意离婚。对于女儿小齐,原告齐某主张小齐在2018年6月出生,系二人婚生子女,并提交沧州市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沧州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但均未记载父亲信息。被告赵某认为原告怀孕时间不符,因此否认与小齐的亲子关系,并申请做亲子鉴定。审理中原告未能提供小齐与被告存在亲子关系的证据,综合庭审情况,法院对被告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予以准许。进入鉴定程序后,因小齐年龄尚小且一直随原告生活,但原告始终不配合,亲子鉴定也未能进行。

最终,河间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判决准许原告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主审法官介绍,近年来,亲子关系确认案件日益增多。亲子鉴定是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在诉讼时向法院提出的一种附随的鉴定申请。提出申请的一方应当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经法院同意受理后,由法院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面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本案中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支付女儿的抚养费,被告申请做亲子鉴定,但原告不配合,无法进行亲子鉴定,综合庭审情况后法院认为,小齐虽在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但原告提交的小齐出生诊断证明等证据均未记载父亲的信息,且原告未配合对被告与小齐的亲子关系进行鉴定,故判决被告赵某主张成立,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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