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09 09:16:12 查看1111次 来源:邱朝芬律师
近日,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件离婚案件,家住河间市的齐某起诉离婚,并要求被告赵某每个月给付婚生女儿小齐抚养费。
河间市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8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矛盾较大,且双方都同意离婚。对于女儿小齐,原告齐某主张小齐在2018年6月出生,系二人婚生子女,并提交沧州市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沧州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但均未记载父亲信息。被告赵某认为原告怀孕时间不符,因此否认与小齐的亲子关系,并申请做亲子鉴定。审理中原告未能提供小齐与被告存在亲子关系的证据,综合庭审情况,法院对被告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予以准许。进入鉴定程序后,因小齐年龄尚小且一直随原告生活,但原告始终不配合,亲子鉴定也未能进行。
最终,河间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判决准许原告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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