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多年后,孩子想变更抚养权,怎么办?

2021/04/09 09:40:59 查看216次 来源:张陈程律师

       今天在手机上看到一个挺有意思的案子。具体是这样的:2005年,张某(男)与葛某(女)在江苏省某地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生下女儿小雨。2007年10月,因双方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后离婚,双方约定小雨跟随母亲葛某共同生活,张某不承抚养费。

        2011年6月,小雨将父亲张某诉之法院,要求张某承担抚养费。经调解,张某每月支付400元生活费,并承担一半的教育费、抚养费。

       2019年,小雨再次提出跟随父亲一同生活,张某果断拒绝。同年8月,葛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以小雨坚持要求与父亲共同生活为由,要求变更小雨的抚养权。在庭审中,张某提出离婚时是葛某自愿承诺扶养小雨,现在不能言而无信。另外张某已另行组成新的家庭,小雨贸然与他生活在一起,对小雨的健康成长也不利。

        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当面询问了小雨。小雨表示父母离婚后她一直跟随外公外婆一起生活,母亲葛某对她的照顾非常少,所以想跟父亲一起生活。最终法院判决变更小雨的抚养权,与父亲张某一同生活。张某对判决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案情大概就是这样,整个案子是变更抚养权纠纷。就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我国主要有《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扶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法律规定。其中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就变更抚养权,第16条规定:一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在本案中,张某和葛某都放弃小雨的抚养权,此时法官往往会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考虑孩子目前的生活现状,实际需要,并征求本人的意见,最后作出对小雨的抚养权变更的判决。

        随着历年来离婚率的不断增长,像小雨这样因为父母离婚身心受到伤害的孩子不计其数,因此法官在无法挽救一段婚姻的情况下,只能尽可能的保护孩子,作为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判决。当然,也为了减少这种伤害,于2021年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对离婚案件的规定越来越严格,婚姻,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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