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离婚如何分割?

2021/04/09 11:56:07 查看349次 来源:许谨瑜律师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协议时应同时对债权债务进行分割,还要分析该财产属于婚前还是婚后,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现实中,夫妻离婚在共同财产、债务分割等方面不能达到一致决定,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也未能达成共识,如果发生该类情况,可以考虑聘请离婚律师介入调解或诉讼,指导占据更多有利条件,在结束婚姻关系时,能争取更多利益。

如果离婚后,对财产分割不满意的,可在离婚判决后的一年内提出诉讼申请。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都应该归为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为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

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给予补偿原则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五、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


注意:离婚前,建议咨询律师后,考虑是否需要委托律师。因为一件离婚案件,需要同时处理离婚程序、离婚证据整理、夫妻财产份额分配、债务分割、争取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要求针对各方面的诉讼请求提供对应的证据,还有可能需要调查对方的财产信息,以防对方隐瞒、转移财产,各方面繁琐的程序及证据资料的整理,工作量极大,专业性要求高。办案经验丰富的离婚律师,能准确、快速把握案件要点,结合当事人情况分析,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争取更多利益,让当事人节省时间,少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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