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哪些证据可以最大限度地证明案情?

2021/04/09 13:22:03 查看159次 来源:刘冰玉律师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哪些证据可以最大限度地证明案情?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最直接的证据便是借款合同、借款转款凭证了,建议大家在生活中签订好书面的借款合同,给付借款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并且收付款双方应是借款人、贷款人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如果涉及委托转款、向第三方转款的情况,建议在借款合同中写明这种情况,第三方收到借款即视为完成借款支付。

    其次,根据司法解释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那么,在没有借款合同的情况下,借款凭证(比如、借据、收据、欠条)也是可以采用的,实践中对一些具体的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等,难以证明的,也可以考虑录音证明、提供证人证明。

    总之,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需要对借款合意、借款给付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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