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宝箱第一百四十五问:机动车被扣留之后长期不接受处理,交警如何处理?

2021/04/11 11:00:50 查看1151次 来源:袁兴军律师

法律百宝箱第一百四十五:机动车被扣留之后长期不接受处理,交警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法律百宝箱第一百四十六:亡人交通事故案件中公公婆婆或者岳父岳母有被扶养人生活费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第2款说明“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因此,公公婆婆不属于儿媳的近亲属女婿也不属于岳父岳母的近亲属,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公公婆婆岳父岳母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百宝箱第一百四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交通管制”指的是什么意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所以,交通管制属于对交通管理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0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人民警察法》第1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规定的内容属于限制交通措施,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0条《人民警察法》第15条规定的交通管制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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