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那点事之三离婚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2021/04/11 11:46:46 查看191次 来源:邓五英律师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前,可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诉讼保全申请。对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当事人不服诉讼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诉讼财产保全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单纯的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时,一般不发生判决不能执行的危险,不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但是,在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中兼有给付之诉的内容,可以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离婚案件是解除夫妻关系的变更之诉,同时兼有分割夫妻财产的给付内容时,当然可以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一般情况下,诉讼保全的申请人为诉讼中的原告。原告之所以申请保全被告的财产,是为了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致使原告的诉求最终不能执行到位。

但在离婚诉讼中,却会出现由被告申请保全原告财产的情形。因为有些离婚诉讼的原告,自己本身控制着夫妻共同财产,但起诉离婚时却只提夫妻离婚及孩子抚养的诉讼请求,而对财产分割只字不提。如果此时男女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也会同意离婚,那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便成了需要解决的问题,并且为了防止原告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即会申请保全原告的财产。

那被告申请保全需要什么材料呢?以本人近期办理的一个离婚诉讼案件为例,申请保全原告财产需要提交诉讼保全申请书原件一份、法院开庭传票及受理文书复印件一份、担保手续一套,因为保全申请由被告提出,法院诉保组还另要求被告提交一份愿意离婚的情况说明。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