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孩子的房产能要回来吗?

2021/04/12 16:29:17 查看973次 来源:李洪云律师

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孩子的房产能要回来吗?

李律师您好:我已经离婚两年多,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我们名下的两套房,我一套,女儿一套。由于女儿还小,便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现在前夫再婚后又生了一个男孩,他想把房子要回去,把其中一套房子加上他现在老婆和儿子的名字。我的那份离婚协议有效吗?他能要回房子吗?

律师解答

一、《离婚协议书》中将房子赠与孩子的约定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双方自愿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中载明了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对子女的抚养和财产问题作出的处理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依据。

夫妻离婚时,协议将共有的房屋赠与子女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只要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只要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只要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遵守。

二、《离婚协议书》是否可以被撤销?

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符合法定情形的才可以撤销。依据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反悔的,法院可以不受理。案件受理以后,必须有证据证明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和胁迫情形,离婚协议书才会被撤销。

本案中,男方因为着急离婚,为了快速办理离婚手续就将房子留给了孩子,因离婚过于仓促、着急,头脑一热作出的决定等理由都不能成为撤销《离婚协议书》的法定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三、赠与孩子的房子是否能要回?

在本案中,男方“房产没有过户,房子还是他的,可以把房子要回去并加上现任妻子和儿子名字”的说法是错误的。房屋产权没有过户可以要回这一观点的依据是《民法典》中第三编合同中有关赠与的规定,但在婚姻关系中因离婚发生的财产赠与并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该部分内容在《民法典》实施后修订为《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离婚协议书》中把房子过户给孩子是以解除婚姻关系、抚养义务作出的一系列行为,是基于离婚后处理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问题而订立,所以离婚协议中的房屋处分不是赠与合同关系;其中的房产赠与部分也不是单独的一个赠与行为,是离婚协议的组成部分,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所以,夫妻离婚协议中的一方以离婚为条件而提出的对子女房屋的赠与,应当适用《民法典》中调整婚姻关系的第五编的相关规定,属于不可随意撤销的赠与行为,与赠与的房屋是否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无关。反悔的一方想要回房屋,应当符合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相关规定。

李洪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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