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2021/04/12 23:43:45 查看32396次 来源:袁长伦律师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本罪是指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行为必须发生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例如,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公民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兵役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申请办理出境手续等事项时,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公民出境入境时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入境证件。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

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是指将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作为真实的身份证件而使用。使用是指使身份证件的内容处于相对方认识或者可能认识的状态。使用的方法没有

限制,包括出示、提供等。例如,在相对方要求察看身份证件时,行为人出示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供相对方察看的,属于使用;在相对方要求复印身份证件时,行为人将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提供给相对方复印的,也是使用。但是,单纯提供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的,不宜认定为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单纯携带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的,也不属于使用。

盗用他人的身份证件,是指将他人的身份证件当做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而使用。违反身份证件持有人的意志而使用的,显然属于盗用。例如,窃取、夺取、拾取他人身份证件

进而冒用的,就是违反持有人的意志而使用的情形。征得持有人同意或者与持有人串通而冒用持有人的身份证件的,也不能排除在盗用之外。例如,甲征得乙的同意,在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时使用乙的身份证件的,也属于盗用。再如,A在婚姻登记时,使用B的身份证件的,即使经过了B的同意,当然也是盗用;张三经过李四的同意,以李

四的身份证件为根据申请服兵役的,无疑属于盗用。所以,盗用不是相对于身份证件的持有人而言,而是相对于验证身份的一方而言。换言之,凡属于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的,就构成盗用。一种观点指出:“经过身份证件持有人本人同意或者与其串通,冒用证件所有人名义从事相关经济活动的·····行为因为不存在盗用本人名义的情况,因而不属于本款规定的“盗用”。”我们不赞成这种观点。因为本罪的设立是为了保护身份证件的公共信用,而不只是为了保护身份证件持有人的利益。即便征得身份证件持有人的同意,也会侵害身份证件的公共信用,所以,身份证件持有人的同意,并不阻却违法性。不仅如此,身份证件持有人还可能构成共犯乃至共同正犯,例如,对上述乙、B以及李四的行为(明知甲、A、张三冒用自己的身份证件却将身份证件提供给对方)应以本罪论处。

值得研究的问题是,相对方明知行为人提供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或者盗用他人的身份证件时,仍然办理相关事项的,应当如何处理?我们的看法是,相对方的明知不影响使

用者的行为构成本罪;不仅如此,相对方也可能成立本罪的共犯。例如,在A利用伪造的身份证件申请开设银行账户时,银行工作人员B明知是伪造的身份证件而为其开设银行账户的,A的行为成立本罪,B则是本罪的共犯。

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身份证件,情节严重的,才成立本罪。对于使用或者盗用的次数多、数量大,严重扰乱相关事项的管理秩序,以及严重损害身份证件持有人

的利益的行为,应当以本罪论处。对于使用他人身份证件在宾馆开房用于吸毒的,宜认定为本罪。

实施本罪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例如,使用伪造、变造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盗用他人的社会保障卡骗取社会保险金的,同时触犯了本罪与诈

骗罪,应当适用诈骗罪的法定刑。

根据刑法第280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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