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逾期丧失该如何救济

2021/04/13 11:41:22 查看314次 来源:李全利律师

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票据时效的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在实践中,不少持票人因未在两年法定期限内行使而丧失票据权利。那么对此,持票人应当如何救济呢?
案例
    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2017年1月22日,A公司向B公司出售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12月22日,承兑银行为被告C银行,后经背书最后转让给原告D公司,因原告D公司财务人员疏忽,导致该银行承兑汇票超期未兑付。2020年5月10日,原告D公司请求被告C银行支付承兑汇票金额,银行以超期为由拒付。本案中,D公司因超过了二年的票据时效而丧失了票据权利,为此,D公司向法院提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之诉,请求判决由被告支付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以及被告支付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涉案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12月22日,因此原告对涉案票据已丧失票据权利,其向作为承兑人的被告C银行主张返还票据利益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原告因自身过错丧失票据权利引起涉案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应自行承担诉讼费损失。
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票据时效的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在实践中,不少持票人因未在两年法定期限内行使而丧失票据权利。那么对此,持票人应当如何救济呢?
案例
    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2017年1月22日,A公司向B公司出售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12月22日,承兑银行为被告C银行,后经背书最后转让给原告D公司,因原告D公司财务人员疏忽,导致该银行承兑汇票超期未兑付。2020年5月10日,原告D公司请求被告C银行支付承兑汇票金额,银行以超期为由拒付。本案中,D公司因超过了二年的票据时效而丧失了票据权利,为此,D公司向法院提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之诉,请求判决由被告支付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以及被告支付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涉案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12月22日,因此原告对涉案票据已丧失票据权利,其向作为承兑人的被告C银行主张返还票据利益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原告因自身过错丧失票据权利引起涉案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应自行承担诉讼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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