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救济途径

2021/04/13 14:29:07 查看761次 来源:曹洁律师

性骚扰救济途径

曹洁律师

导读:ME  TOO”运动对性骚扰问题的全面揭露,带动了国际社会对性骚扰问题的空前关注,也影响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近年来,高校性骚扰的话题多次引爆社会舆论,每次出现也都呈现出刷屏态势。性骚扰这个词大家并不陌生,对性骚扰这件事想必也都是深恶痛绝。性骚扰被编入《民法典》人格权编虽不是第一次在法律中有规定,但仍然具有里程碑意义。

    相关法律对性骚扰救济的规定如下: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刘丽诉“一天公益”理事长刘猛案,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判决刘猛构成性骚扰,该案被称为“性骚扰胜诉第一案”,对推动中国性骚扰的防治具有重要意义。性骚扰行为会让受害人的身体和精神受到损害,很多受害人会因遭遇性骚扰而抑郁甚至自杀。

面对骚扰有以下救济途径:

一、收集证据向用人单位投诉或监管部门投诉。

二、保留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有利证据,向法院起诉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骚扰者进行拘留或罚款。

王尔德曾说,性关乎权力。许多受害人因为畏惧加害者的权势,而认为自己无能反抗,有不少人在受到性骚扰时,会迫于各种压力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作出妥协和让步。改变不会容易,真相让人痛苦,但不能因此保持缄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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