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孕期依法享有的特殊保护

2021/04/14 17:14:06 查看206次 来源:石伟律师

一、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律师解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的,女职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N),同时,可以主张用人单位赔偿由此导致的“三期”工资损失(各地区有别)。

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律师解读:用人单位不予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适应的劳动的法律后果无具体法律规定,女职工可以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

三、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四、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五、用人单位不能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职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经过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可以提前三十天通知或支付一个月的代通金解除劳动合同。但基于女职工健康和劳动权的双重保护,第4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因孕期女职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的,即使能够证明不能胜任工作,仍需要支付赔偿金。

六、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与孕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的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违反劳动合同或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经催告,拒不改正的;

5、本人过错致使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的;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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