匠心独具:再审申请的那些事儿

2021/04/14 23:36:03 查看173次 来源:乔治律师

匠心独具:再审申请的那些事儿

听证程序作为再审审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审判监督程序的运行影响重大。笔者将结合自身参与再审听证程序的相关经验,与大家分享再审听证的那些事儿。
从法律层面看,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是司法的最后一层救济程序。再审程序是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重大瑕疵的判决进行再次审理的一种非常途径,即其与普通救济程序的区别而言的,因为再审程序只能用于例外情况的救济,而不能像普通救济程序那样被频繁启用。也正因如此,在再审审理期间,对于证明标准适用的也是“存疑有利于既判力原则”,即,从证据角度讲,只有在事实确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才会出现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情形。

立法沿革上讲,再审的审理方式最开始只有书面审理与径行裁定两种方式。但是在最高院在2009年《关于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26号】(以下简称《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中,首次确定了书面阅卷及询问当事人以外的又一种审查方式,即“听证程序”。该意见明确了适用审查听证制度的具体情形,并作出简要的程序性规定。
相比较书面审理与径行裁定而言,听证程序,因为亲自面谈当事人,并经过双方举证质证,自然更加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结合《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换言之,结合司法解释的释义,再审案件,法官根据证据事实、案件事实以及法律适用出现错误时,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而听证程序,正是审查案件事实的关键。

从类比的角度讲,听证程序,很类似刑事诉讼中的“庭前会议”,虽然,尽管法律规定庭前会议不解决实体问题,仅就案件争议焦点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归纳总结,但是在实践中,辩护人也会通过庭前会议率先向法官展示辩护观点,从而推进刑事诉讼的进程。
言归正传,听证程序其实也是同样的道理,不过,相较庭前会议而言,听证程序,同时还附带查明案件事实,决定案件是否再审的功能。代理人可以通过听证程序引起法官对相关事实及法律问题的关注,从而影响法官的决定。
因此,在听证程序开始前,一方面,要主动向法院申请听证,独立于再审申请书之外,进一步向法院递交听证申请书。进而准备详细的证据清单,尤其要突出新证据在决定案件走向中的作用。同时可以附带法律检索报告、案例检索报告、以及可视化图表、庭审提纲等。
一般涉及再审的案件,案卷信息量比较大。法官的工作量大,案件细节的填充以及弥补,就变成了代理人很重要的任务了。因此在听证程序中,尽可能详尽将案件情况还原,为之后的庭审打好基础。
再审应当着重事实与证据,千万不能自说自话,先实体,后程序,努力做到事实清晰、重点突出。这样才能真正帮助当事人成功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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