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了《权利放弃声明书》,还能反悔吗?

2017/11/07 21:56:11 查看594次 来源:林振富律师



  签署了《权利放弃声明书》,还能反悔吗?

  现在的用人单位如果不想再要某名员工继续在厂里做下去,一般情况下,也不敢贸然的解雇员工,因为无数的案例告诉用人单位,员工较真起来去打官司,用人单位要承担的法律风险就是员工工作一年,单位就要赔偿两个月的工资。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会变着法子让劳动知难而退,调离岗位,不让加班,就让工人拿底薪等等。而有的有人单位,真实的意思是解雇员工,但是在领工资时还是需要员工签一个《自愿离职申请书》或者《权利放弃声明书》等的书面文件,其用途还是担心员工去申请仲裁要求单位赔偿!

  那么,如果员工签订了《自愿离职申请书》或者《权利放弃声明书》等的书面文件,员工还能不能再反悔,还能不能再去走法律程序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吗?

  下面分享一个发生在深圳的案例:

  李女士于2012年入职深圳市一家公司做仓管员,一直做到2016年。由于李女士的年龄有些大了,公司是有意不想再要她了,劝她离职,但是李女士并不买公司的帐,说离职可以,但是要求按照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公司不愿意,双方僵持着,有一天公司对李女士说,我们公司不能再要你在这里做了,由于你在工作中经常犯错,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并出具《解除合同通知书》给你,可以马上结清你两个月的出勤工资,并叫李女士在《权利放弃声明书》签名,声明书上是这样写的:本人确认公司已结清所有的薪资及相关费用,并办妥所有的离职手续,从即日起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本人放弃向公司主张与劳动有关的如加班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一切权利。说是签完了声明书再额外支付两个月的工资。李女士听说可以一下子拿四个月的工资,就在声明书签了名字。 李女士如意地拿到了两个月的出勤工资,但是额外的两个月补偿工资单位并没有支付给她。气不打一处来的李女士于是申请了劳动仲裁,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赔偿31500元,仲裁和一审均支付了李女士的请求。

  公司不服,上诉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认为:《权利放弃声明书》是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后签署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经由隶属性关系转化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只要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双方之间达成的协议就发生效力。因此,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真实意思的表示下签订的放弃经济补偿金的协议是有效的。

  2017年10月1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判决书:公司无需要向李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1500元。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这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单位劳动者签署放弃经济补偿金的协议是否有效,这要依据签署该协议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这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经由隶属性关系转化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只要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双方之间达成的协议就发生效力。因此,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真实意思的表示下签订的放弃经济补偿金的协议是有效的。

  若用人单位在没有解除劳动关系时,就要求劳动者签署放弃经济补偿金的协议,这时,用人单位是利用其优势地位要求劳动者放弃经济补偿金,这一行为侵犯到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该协议是无效的。

  另外,笔者认为,即便是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放弃经济补偿金的协议,但如果劳动者在签署放弃经齐补偿金协议时,不知道具体的赔偿数额,那么,劳动者的意思表示就存在着瑕疵,该协议属可撤销合同,劳动者仍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己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李女士与用人单位签署《权利放弃声明书》时,意思表示真实,且是在其与用人单位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签署的协议,因此该协议是有效的,李女士已经放弃了获得赔偿金的权利,因此她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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