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未经消防验收房屋的法律风险

2021/04/15 16:42:02 查看491次 来源:郑芝君律师

现在承租关系的发生非常频繁,但仍有很多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而就是因为屡屡发生看似简单的的关系,就越是让人忽视其背后的风险点,笔者从消防验收的角度分析下租赁房屋的法律风险,以供大家注意。

很多承租人非常委屈,表示出租人租给我的房子不能经过消防验收,导致无法正常经营,这当然就是出租人的责任,作为承租人肯定有权主张违约责任,或者这个租赁合同是无效的。是否真如承租人所言,笔者给大家在法律上分析一下。

首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那是不是就是说明承租人有权以出租人未经消防验收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呢?

另外,我们再来看一个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 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二) 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 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这条规定再结合前面的《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那合同解除后,承租人有哪些权力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主张装饰装修残值损失,这个就需要承租人来证明自己的装修价值,包括装修合同、发票等。其他方面的费用则需要承租人自行承担。

综上,承租人可以以未经消防验收为由主张解除,并主张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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