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的虚拟财产,离婚后归谁

2021/04/15 22:31:38 查看91次 来源:翟凯律师

郭某与杨某是一对年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了一家网店,同时注册了一个与店铺相关的微博账号。小夫妻经营得法,网店和微博都拥有超高人气。可如今,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那这些虚拟账号该归谁呢?

  据法院审理查明,郭某与杨某婚后共同经营网店销售服装,女方杨某因外形颇佳在淘宝店铺、微博账号中担任模特兼销售员。凭借甜美的长相、时尚的穿搭,杨某很快成为“网红”,积攒了超高人气,店铺粉丝日益增长,给店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离婚后,夫妻二人对共同经营的店铺及微博账号的价值产生纠纷。杨某认为,这些淘宝店铺、微博账号都以自己名义注册,粉丝认同的也是她作为店铺的模特及经营者,故店铺及账号理应归她所有。郭某则认为,当初协议离婚时,双方约定的是在2年后将店铺及旺旺、微博等交付给杨某掌控,约定时间未到,杨某却在擅自使用、经营、收益店铺及账号,理应予以返还。双方各执一词,互不退让。

  此案的争议焦点为杨某和郭某共同经营的淘宝店铺、旺旺名称及微博账号的价值属性。滨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这种虚拟账号是否属于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关法律至今并未明确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知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虽然淘宝店铺及微博账号是杨某注册及以杨某的形象对外宣传,但是双方在婚后实际上是共同经营,因此网店及微博账号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经法官调解,郭某同意该淘宝店铺及微博账号归杨某所有,并由杨某承担离婚后店铺及微博账号所产生的盈亏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分割淘宝店铺、旺旺名称及微博账号这些虚拟账号财产时,依照网店及账号的注册信息,需要考虑人身依附性、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等因素,可判决网店及账号的所有权归一方所有,并参考给予另一方补偿金。关于网店及账号的经济价值,双方可参照网络查询价值予以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双方也可通过竞价等方式确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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