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童工?举报童工有奖励吗?

2017/11/09 09:09:38 查看4302次 来源:林振富律师



  什么是童工?举报童工有奖励吗?

  6月12日是国际劳工组织设定的“世界无童工日”。暑假期间,为防止个别企业利用招用暑期工之机,非法使用未成年工。相关部门将组织开展以招用童工和使用“三非”人员的企业为检查重点,对制鞋、电子、餐饮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私人小企业、无牌无证等企业进行检查。对于企业是否存在非法使用童工、是否存在强迫未成年工劳动及是否有拖欠劳动者工资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除了进行专项检查,人力资源局还向各社区、企业广泛宣传《东莞市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根据该办法,举报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的,将按举报查实使用童工的人数每一名奖励举报人10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举报单位和个人非法介绍童工的,经查证属实,每宗奖励1000元。

  什么是童工?《禁止使用童工》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统称使用童工)。

  笔者认识的一个劳动者,常年活跃在寻找童工的路上,自从2009年东莞市出台举报童工有奖以来,他自己都数不清究竟举报了多少家企业违法使用童工了。

  昨天,那劳动者,打电话给我报喜,他又成功举报了两家企业使用童工,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给也奖励了3000元。

  附东莞市的举报童工奖励政策:

  东莞市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规范全市劳动用工秩序,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是指举报人主动将发现的介绍、使用童工的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和违法嫌疑人,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告和提供线索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介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人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一)被举报的单位是本市范围内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介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

  (三)举报的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尚未被人力资源部门立案;

  (四)举报的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

  (五)不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本条所指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第四条 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一)介绍、使用童工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举报自身违法行为的;

  (二)举报人为童工本人、童工的监护人以及近亲属的;

  (三)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举报属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的;

  (四)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已终止超过2年的;

  (五)举报人的举报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本条所指的“近亲属”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第五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举报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的,实施一案一奖原则,按举报查实使用童工的人数每一名奖励举报人10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二)举报单位和个人非法介绍童工的,经查证属实,每宗奖励1000元。

  第六条 举报的受理和奖励:

  (一)举报人可以向市、镇两级人力资源部门举报其辖区范围内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

  (二)举报人举报时应填写《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登记表》,准确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被举报单位(个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址)以及童工的姓名、性别等有关具体情况和违法事实,并签名确认;

  (三)举报查证属实且符合奖励条件的,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在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办理领奖手续。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资料,到指定地点办理申领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四)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人力资源部门应书面通知举报人。

  举报人提供的资料不详,致使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或者举报人不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工作的,不适用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七条 奖励方式实行首报奖励。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应推举1名代表办理举报登记及领奖等相关手续,奖励金额由举报人自行分配。

  第八条 举报奖励专项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申报、专项核拨,并接受市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财政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为举报人保密:

  (一)对举报人的姓名、身份证件、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身份资料及举报内容必须保密,举报材料实行专人保管;

  (二)禁止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三)核实情况时,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

  (四)宣传报道或奖励举报人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举报人的身份。

  第十条 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受法律保护。打击报复举报人或泄密致使举报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财政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与举报人串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励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或者违法等手段获取奖励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取消其领取奖励的资格;已领取奖励的,由人力资源部门责令退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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