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立案标准、认定!

2021/04/16 13:35:04 查看115次 来源: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过作假,利用签订合同的形式来收取他人的钱财,就构成合同诈骗罪。为什么这种行为会触犯刑法而不是引发一般的民事债权债务纠纷?主要原因在于有“骗”的成分在里面。正常签订合同而无法履约的,属于一般的民事债权债务纠纷,若是以骗取他人信任而作假的,就属于刑事犯罪的范畴。

前言

刑法结合现在在经营过程中较容易触犯合同诈骗罪的情形,列举了几类行为:(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办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对于公司向银行骗取贷款的行为,由于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法院通常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以案说法

1.虚构公司主体与他人签订合同无法履约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张某为个体工商户,2012年起在广州市区的布匹市场开了一家布匹行。张某在对外经营的过程中,一直将他的布匹行以“广州某布匹行贸易有限公司”对外经营,并私刻了一个写有“广州某布匹行贸易有限公司业务章”的圆形章,与他人签订供货合同时加盖。

2013年5月,张某又以广州某布匹行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徐某签订价值一万元的布匹供货合同,张某在合同上盖了私刻的公章。2013年8月,在徐某已足额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张某无法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徐某供货,徐某认为张某违约并进行调查,得知张某并未开办公司而仅是个体工商户,于是报案称张某存在合同诈骗。

【律师评析】

张某开办的布匹行为个体工商户性质,因此应该是其自己与客户签订供货合同,而不应该私刻一个公司的公章与他人签约。本来,张某若以自已的名义与他人签约,在日后无货可供的情况下,仅需要承担一般合同上的违约责任,退还货款或另外支付违约金即可。但是张某盖假公章,就属于采取欺骗的方法与他人签订合同的范畴了,若张某在签订合同后无货可供,又没有其他偿还能力,被追究合同诈骗罪的可能性极大。

2.冒用他人名义、伪造授权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池某自2010年起经营某工程队,带领一帮建筑工人挂靠在某建筑公司名下,承接该建筑公司转包下来的工程建设项目。2013年2月,建筑公司不再与池某进行合作。

2013年5月,池某为了能够取得某置业发展公司即将开发建设的某高档住宅楼建设项目,私刻建筑公司公章并假冒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及代表的名义,与置业发展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4 年3月,池某的工程队由于没有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未能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住宅楼建设项目被政府责令停工,造成置业发展公司巨额损失,项目涉及金额数千万元。置业发展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池某被公安机关逮捕。

【律师评析】

如果池某的工程队还挂靠在建筑公司,且工程项目的合同是通过正常合法的手续以建筑公司的名义签订的,那么池某并不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本案中,池某构成犯罪的关键,是他私刻了建筑公司的公章,并且伪造了建筑公司的授权文件,借助虚假的文件假冒建筑公司的代理人,通过以上假冒行为来骗取置业公司将工程项目承包给他。因为池某并非挂靠在某建筑公司,因此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构成了合同诈骗罪。


应对方案

1.做生意签订合同,不能作假是根本。一般来说,在签订合同不存在虚假的情况下违约,仅需要承担一般的民事债权债务上的违约责任,若存在虚假的情况,则属于诈骗的性质。

2.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履行的可能性,是判断是否存在合同诈骗的关键。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常常出现的货物损失、连环债务所导致的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况,在合同为真实签订的前提下都不会构成犯罪。但是,如果收取了对方所支付的金钱,却根本不希望按照合同履约,且在事发后没有偿还能力,就会被认定为合同诈骗。因此,若发现自己没有能力履行合同,就不要贸然与他人签订合同,更不能诱骗他人签约。

3.除了合同本身存在造假以及根本无履约能力的情形外,通过其他虚假的文件、授权或开具空头支票等行为骗取对方与自己签订合同的,也属于合同诈骗罪的情形。


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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