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股权六大风险点

2021/04/16 14:05:13 查看368次 来源:罗丹丹律师

本文重点介绍个人转让股权税务方面的六大风险点:

一、注册资本实缴0元,股东0元转股也是要缴税

对此有人有疑问了,根据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我的转股收入是0元,财产原值也是0元,就不用缴纳个税了。

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如果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大于0,则对于0元转股,也是需要缴税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二、解除转让合同并收回股权,已缴纳的个税不退回

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解除原合同、退回股权的,视为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不退回前次转让征收的个人税税款;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的,解除、终止原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不缴纳个税。

所以,股权转让不是儿戏,纳税人一定要正确评估,如果转股不合适,一定要及时止损。

三、股权转让完成,即使未收到转让款,也要缴税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只要股权转让完成,即使没有收到转让款项也要缴纳个税,并非是收到转让款才缴税。

四、个人转股过程中收到的违约金,征收个税

根据国税函〔2006〕866号文规定,股权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税。

五、个人以股权投资,也应缴纳个税

根据财税〔2015〕41号文规定,个人以非货币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税。

六、股东撤资应按“股权转让”缴纳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文相关规定,个人因撤资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款项,属于个税应税收入,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缴个税。当然如果取得款项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视为股权转让收入偏低,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

  此外,除了以上个人股权在转让中的税务方面,在法律层面风险也需重视,注意标的股权是否存在瑕疵,有无被质押?标的股权、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隐名股东、股权转让的审批与限制、资产转让与股权转让的混同、股东矛盾推出股权不规范引发的法律风险。

 建议中股权转让过程中,聘请专业的税务律师,进行法律及财税尽调、税务筹划、有效把控合同法律及税务风险,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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