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购买社会保险医疗费损失问题

2017/11/13 20:54:32 查看277次 来源:林振富律师

  关于未购买社会保险医疗费损失问题

  生老病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改变的自然规律,人的一生当中,每个人都会生病,或多或少都会进入过医院。《社会保险法》规定,为劳动者缴费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对于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医疗保险的劳动者因病发生医疗费,在社保待遇方面是如何规定的呢?

  下面为大家分享一个案例:

  罗先生于2015年9月18日入职东莞市一家家具公司做木工,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期间,因为胃出血六次住院和多次门诊,产生医疗费和门诊费用共计超过10万元,单位给了24000元后就不再支付医疗费了。单位买社保方面只买三个月的保险就给员工停了,造成社保基金方面只能最高报销一万元的医疗费。当事人也不是很了解这方面的规定,将发票原件寄回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来经人介绍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在笔者建议他先不要报销新农合,因为报销新农合,发票要被收掉或者盖上一个已经赔付的章。

  然后,罗先生委托了笔者代理该案,笔者叫他吩咐家里将医疗发票原件寄回东莞,作为自己的证据使用,因为打官司只是看原件,不收原件,官司结束后可以再拿回家乡报销新农合,这样就可以争取到利益最大化。

  2017年10月19日,仲裁庭开庭的那天,公司方看到当事人能够拿得多发发票原件,同意分两期付款45000元解决此纠纷。2017年10月31日前付2万元;2017年11月30日再支付2.5万元!

  法律依据:根据《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参保人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满2个月的,从参保缴费第3个月起可享受社区门诊、住院及特定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参保人因疾病发生的住院及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不超过本人参保期内最高支付限额。本人参保期内最高支付限额根据参保人连续参保缴费时间确定:

  (一)参保时间不足6个月的,期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万元;

  (二)参保时间满6个月不足1年的,期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

  (三)参保时间满1年不足2年的,期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四)参保时间满2年不足3年的,期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五)参保时间满3年以上的,以后每年度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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