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婚姻无效还是可撤销?

2021/04/20 21:42:14 查看706次 来源:霍晓社律师

      摘要:婚前一方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在婚后发现存在重大疾病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时间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起诉之日起一年内。

     案例:严某诉钟某离婚纠纷案。严某的智力残疾为三级,钟某的智力残疾为二级。严某和钟某及双方父母都知道二人的病情,某日,严某的母亲与钟某的母亲陪同严某和钟某前往民政局办理婚姻关系登记。婚后,严某以钟某患有重大疾病为由向法院起诉。主张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婚前一方未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在婚后发现存在重大疾病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时间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起诉之日起一年内。

    本案中,钟某的智力残疾为二级,属于重度智力低下水平。根据民法典规定,严某与钟某及双方父母在婚前都知晓各自的病情且如实告知,故该案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情形,婚姻合法有效。如按照之前《婚姻法》第10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关系无效。但从民法典对患有重大疾病的调整修改来看,民法典允许患有重大疾病人员有结婚的权利,患有重大疾病也允许进入婚姻制度领域,这充分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也更加体现了人本主义精神。更说明了我国的立法水平体现的人文关怀在逐步增加,民权主义时代的来临。民法典是一部写满人民权利的宣言书,人民将真正意义上拥有明确的法律权利保障,民众的人身权、财产权将得到显著保护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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