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时代我国的担保制度有哪些变化

2021/04/22 17:43:03 查看131次 来源:朱佳麟律师

一、担保制度的变更历史

    我国民法典对于担保制度的改动是相当大,这种改动不仅体现在体系上的改动还体现于个别法条的修改和新增。

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配套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旧法”)将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作为担保制度的基础,而202111日实施的民法典将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作为担保制度的基础,剔除了定金(并不具有优先受偿的功能),这样的处理使得法律逻辑更加周延,担保物权规定在民法典第四编物权编的第四分编中,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这样的改动也体现了我国对于非典型性担保合同从过去的否认到现在慢慢接受的态度,使得市场主体在经济领域的手段更加多样化。

 

二、民法典中对于抵押合同有哪些改动

我们先简单介绍下抵押合同的定义,抵押合同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一)土地经营权可以抵押

这一项改动系因我国农村土地实行三权分置,对于土地经营权可以通过市场进行流转,根据民法典三百九十五条第七项之规定,土地经营权设立抵押在法律制度上并不存在任何障碍。

(二)抵押人可以转让财产

民法典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不经抵押权人同意就转让抵押财产,很多人认为这条款的设立不利于保护抵押权人,但其实不然,法律规定了有约定的从约定,那么抵押权人若不希望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财产的可以在抵押合同中进行约定。

    (三)抵押权效力不再当然优先于质权

旧法规定同一物上即存在抵押权又存在质权的,抵押权效力优先,民法典规定抵押权和质权的效力取决于登记和交付的时间先后,哪个时间在前,哪个效力优先。留置权的效力还是高于抵押权和质权的。

(四)价款优先权

    何谓价款优先权,这是个新的法律词汇,以前从未出现,价款优先权也是本次民法典关于担保制度的一处亮点,笔者用简单的言语去表达就是卖方将动产(注意只有动产存在价款优先权)卖给买方后,买方没有全额付清,卖方在该动产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登记权利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人。这就是卖家的超级优先权,不用考虑该动产抵押登记的先后时间,只要卖方在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就具有超越其他担保物权的优先权。

20211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中又将价款优先权拓展到以下三种情形,第一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第二为价款支付提供融资而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第三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该动产的出租人,其实质原理还是跟卖家的原理一样,大家理解就能记住这三种情形了。

 

三、民法典中对于质押合同有哪些改动

质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一)质押合同书面形式应明确交付的方式

新规中明确质押合同要写明交付的方式,这在实务中是非常有必要的,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如果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质权是否能成立,占有改定意思就是出质人不交付动产给质权人,通过约定的方式依然由出质人占有,这种方式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五条中进行了规定,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质权未设立。

(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授权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所得到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四、民法典中对于保证合同有哪些改动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保证责任的约定。

(一)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的为一般保证责任

旧法规定的时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的为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为保护保证人的权益,特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期间未约定明确的统一为六个月

保证期间在新的民法典中明确约定不明的为六个月,这里注意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但保证期间并非形成权,其实质还是一种请求权,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只是法律规定了保证期间不得中止、中断和延长,形式上与形成权类似,但实质不是形成权。

对于一般责任保证而言,债权人必须在债务人的债务期限届满实际不能履行债务后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实务中需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而言,债权人可以在保证期间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五、民法典中关于担保制度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对于同一债务存在多个保证人的,其中一个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是否享有追偿权

民法典法律条文里对这一问题并未明确规定,让很多法律学者略感遗憾,终于在202111日实施的司法解释里对此问题给予了回应,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人之间有相互追偿权,但是对于担保人而言,担保人未约定相互追偿权且不再同一份合同文书上签字、盖章的担保人之间没有相互追偿权,所以保证人和担保人对于是否有相互追偿权的规定还是不一样的,需要大家注意的。

(二)对于公司债务加入适用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代表公司的权利,但是类似对外担保而言,

除了公司盖章外还需要有公司决议才可以成立,这也是九民会议纪要所规定的,此次新司法解释明确公司债务加入适用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公司对于不属于自己债务的,主动加入债务除了需要公司盖章外,还要有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不然此行为可能会被法院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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