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约定“有钱再还”是否有效?

2021/04/24 10:26:23 查看123次 来源:陈华律师

朋友间借钱,经常会遇到有人说一句“我什么时候有钱,就什么时候还钱给你”。如果将它约定在借条或者还款协议中,会有什么样的法律效果?

秦女士和贾女士是多年的朋友,201846日贾女士以资金周转为由跟秦女士借款10万元,随后贾女士写下一张借条但双方并未约定还款的日期。20206月秦女士上门要求贾女士还款,在催款的过程中秦女士的丈夫高某与贾女士的丈夫李某发生肢体冲突,双方报警后,经警方主持协调,双方达成“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的约定。202010月秦女士再次催促贾女士还款,贾女士以此约定为理由,未还款。

202012月无奈的秦女士将贾女士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要求贾女士立即还款。庭中贾女士辩解:因为疫情原因,自己损失惨重,确实无力偿还,况且双方后经协调约定“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但自己现在无钱还款。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书面承认原告所主张的借款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因索款和还款发生肢体冲突,经协商,双方达成“秦女士不再贾女士讨要债务,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的协议,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视为原、被告对如何还款作出新的约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那为什么法官会作出这样的判决呢?

扬州律师陈律师解释:该案系附生效条件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也就是说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有钱”是“偿还”的前提条件,因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目前具有偿还能力或者在协议成后至起诉前被告添置具有一定价值的财产和其他高消费的情形,故原告起诉的条件未成就,即原告要求被告及时还款的证据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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