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缴纳过的装修电梯使用费合法吗?

2017/11/20 13:22:30 查看417次 来源:董梦佳律师



前言

近年来,随着商品房成交价格、成交套数的显著提升,有关商品房的矛盾日益加剧,其中比较热议的是商品房交付后由物业公司收取的相关费用。据笔者了解到,目前市场上主要的收费名目有装修押金、电梯使用费、装修垃圾清运处置费、装修管理服务费等,但各城市、各物业公司具体标准不同,导致收费价格从几百到近万不等。但上述收费是否合法、是否应有统一标准,笔者认为值得深究。无锡市于2014年04月01日下发了《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明确了收费标准,其中第十九条前两款规定,“业主在装修时,物业服务企业向装修单位和装修业主收取的押金、保证金应符合规定,严禁以押金、保证金等形式变相收费。业主装修时,需使用电梯运送装修材料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装修的业主一次性收取装修房屋面积每平方米3元的电梯使用费(装载层住户免收)。”

另据笔者了解到,各小区为保证物业公司确实能收到费用,各楼栋会至少保证有1名“搬霸”,而这些“搬霸”都是由“搬霸企业”在与物业公司签订协议并支付每户押金后所安排,且市场上大部分家具送货公司和装修公司提供材料也逐渐取消送货上楼,同时这些“搬霸”规定未经其同意除业主本人外均不得私自上楼,这给装修业主造成很大不便,更多业主为尽快完成装修只能选择向“搬霸”和物业公司多支付费用,事实上向“搬霸”支付的装修垃圾清运处置费和向物业公司支付的电梯使用费有部分重复,而物业公司本身收取电梯使用费和物业费中的电梯维护费也有部分重复。除此之外,装修业主向市场购买原本应由供货公司提供送货上门服务的物品也变成由业主向“搬霸”另行支付费用,但业主向市场购货的价格并未因此减少。装修公司更是提出,若要由其提供材料上楼需另外加收费用,这无疑造成业主双倍损失。

那么问题来了,物业公司收取的装修电梯使用费合法、合理吗?

各地标准、认定

有鉴于此,笔者对比了各城市对于装修电梯使用费的规定发现,目前除无锡市有明确规定可以收取装修电梯使用费外,各地均未规定,且大部分城市对该笔收费是不支持的。

1、《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实施同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执行同一价格标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而上海市近几年出台的进一步实施细则均可看出,上海市在这方面的态度是不支持在每月支付的物业服务费外另行支付装修期间的电梯使用费的。

2、《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业主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后,有关部门不得向业主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收费的行为,业主有权拒付,并向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投诉。”而杭州市是将电梯使用费包括在物业服务费中,因此不存在装修电梯使用费的问题。可见杭州市是明确禁止装修期间电梯使用另外收费的。

3、《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体现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基本要求,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的保证金、押金应当符合规定,严禁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而根据第三条对物业服务收费的认定,可以明确江苏省也是不支持额外支付装修期间的电梯使用费的。

4、《常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住宅物业的电梯运行维护费、二次供水运行维护管理费、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等,按照市区相关的收费管理规定执行。”可见常州市虽未明确禁止,但实际操作中,规范上讲也是不允许另外收取的。

5、《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的保证金、押金应当符合规定,严禁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装修押金或保证金。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装修活动提供基本服务以外的额外服务需要收费的,可根据实际成本向市、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核准收费标准后执行。”可见苏州市是绝对禁止的,且禁止的范围包括装修押金、保证金等,进一步说明苏州市在房屋交付后装修期间是不允许收取除物业服务费、大修理基金等之外的任何费用。

除以上城市外,全国各地采取的标准基本都是不支持在物业服务费已明确包含电梯维护费外,另行收取装修期间电梯使用费的。

[笔者评析]

既如此,为何无锡市新规第十九条还会允许物业公司收取该笔装修电梯使用费呢?事实上,对于该笔费用,笔者发现无锡市一直是认可的,旧规就明确规定,“90平方米以下收200元;90—130平方米收250元;130平方米以上收300元。”新规看似合理了,但仍需反思:装修电梯使用费的收取是基于何种理由?

笔者从各地对物业服务费的规定可以看出,物业服务费一般包括了物业公共服务费和公共能耗费、电梯运行维护费,但除物业公共服务费有统一标准外,公共能耗费和电梯运行维护费都是按实际损耗来计算,具体是按业主房屋建筑面积分摊。那么,既然电梯运行维护费已由物业公司按一定标准每月在物业费中扣除,为何还要在装修期间另行收取?

而笔者认为,如果确实因业主装修造成电梯损耗加重,物业公司应公示相应支出。笔者认为,如果确实因业主装修造成电梯损耗加重,增加了物业公司的日常维护之外的额外成本的,物业公司应公示相应的支出,通过业委会通过后,才能收取相关的费用,否则不应再额外收取装修电梯使用费。希望无锡市各级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可以重视电梯使用费等敏感民生类话题,完善物业相关的配套等立法工作,争取在政策上与同省及外省城市靠拢,立法为民,司法为民,执法为民,真正做到为无锡市民谋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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