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腺增生并不等同乳腺癌,保险据此拒赔不成立

2021/04/29 13:46:54 查看279次 来源:任高扬律师团队律师团队

乳腺增生对女性来说比较常见,但这并无证据证明乳痛或乳腺增生与乳腺癌之间有必然联系。

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保险法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但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保险人提出询问为条件,且当对询问范围及内容产生争议时,保险人负有举证责任。在王某诉安心保险公司一案中,投保人在投保前患有乳腺增生,而乳腺增生在医学上的物理表现就是肿块和包块,医学上的人体感觉就是肿胀和疼痛,但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被询问是否患有或被怀疑患有包块、肿块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则称其非医学专业人员,无法理解乳腺增生等同于包块、肿块。对此,法院认为,双方对乳腺增生是否等同于包块、肿块,即对安心保险询问事项产生争议,安心保险依法负有举证责任。现安心保险未向本院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乳腺增生必然存在可以感知的、能进行明确区分的肿块、包块,健康告知条款也未列举肿块、包块包括乳腺增生,对其拒赔不予支持。

在另案中,张某诉保险公司一案,同样有类似观点,即对于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的一般投保者而言,乳痛或乳腺增生是否属于“乳腺癌”的既往症应由保险公司主动进行解释说明和询问,而不应当将该责任归责于投保者,或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进行反推,而保险公司并未在保险合同中对此予以注明。

此类案件,着重分析保险公司在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时,是否积极主动履行条款提示、说明义务,采取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突出展示相应免责条款,并根据社会大众对相关概念的熟悉度、投保人的理解能力和认知水平拟定清晰的保险条款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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