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诉讼指南

2017/11/23 11:22:30 查看207次 来源:甘丽琴律师



  一、管辖须知

  (一)一般管辖

  离婚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二)其他管辖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证据材料

  1、被告的身份信息,被告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2、原、被告的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信息);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属于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子女情况的证据

  (1)未成年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的证明;

  (2)涉及10周岁以上的子女的,可提交子女本人愿随父或母生活的证据

  4、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涉及家庭暴力的,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受到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的,应提交处罚决定或相应的法律文书;

  (3)涉及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有关照片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4)曾经有过纠纷并作了处理或者进行过离婚诉讼的,应提交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者街道调解委员会以及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证据

  (1)房产应提交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发票以及出资证明;

  (2)银行存款应提交银行账号;

  (3)股票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账号

  (4)车辆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5)股权应提交公司工商登记、出资情况的证据;

  (6)合法收入应提交经济收入证明;

  (7)债权债务除提交借据以外,应提交相关的证据;

  (8)婚后继承、受赠所得财产,应提交该财产来源的证据;

  (9)财产有约定应提交书证。

  6、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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