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

2021/05/10 14:51:41 查看176次 来源:吴逸凡律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应当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线之中。该路线既不能机械地理解为从工作单位到职工住处之间的最近路线,更不能以用人单位提供的路线作为职工上下班必须选择的唯一路线。根据日常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只要职工为了上班或者下班,在合理时间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线之中,都属于上下班途中。

 

一、关于合理路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并参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指南》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可以区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一般是指两地之间最直接、最通达的路线。

2.理由正当的绕道,如职工上下班途中顺便买菜、接送小孩等,属于合理路线的范围。理由是该事务是其日常工作生活的必须要求,顺便办事并不改变“上下班途中”的基本性质,并不必然导致事故风险的明显增加。

3.理由不正当的绕道不视为合理路线。若下班后首要目的是聚会、探望朋友、逛街等,即便与住所或经常居住地路线一致,也不属于下班途中。

 

二、关于合理时间

外出就餐是否属于合理时间内上下班?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821日发布的四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件中,针对何培祥诉江苏省新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明确:员工就餐结束后返回工作单位属于在合理时间内的上班途中。

提前下班是否能理解为合理时间?在实践中,有的法院认为,在工作期间请假回家,可视为提前下班,在合理的时间和路段应视为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般情况下,对于完成了当天工作任务提前下班受伤的会认定为工伤,因为员工完成了自己的工作任务可以提前下班。对于违背规章制度没有打卡提前回家的情况,法院有不同的认识。赵某与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新会区联兴鞋材贴合厂劳动纠纷案(江中法行终字第62号)中,一审法院认为“赵某没有打卡说明其尚未下班,其发生交通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二审法院却认为“即使赵某提前下班,也只是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不影响其受到工伤保障的权利”。

其中,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

 

综上,关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的核心问题在于,上下班路线和时间是否具有合理性,且在实践中,不同法院和不同地区的认识有一定的差异,以上关于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规定和案例可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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