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后风险多,要三思而后行

2021/05/12 08:36:57 查看132次 来源:虞立峰律师

“假离婚”后风险多,要三思而后行

现在许多夫妻之间或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为规避限购限贷政策,或为一时愤怒,而签订离婚协议,到头来虽双方都言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或者有欺诈、胁迫的意思表示,然从法律上来讲,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登记备案,领取离婚证,离婚行为完成。离婚协议中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条款对于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即使言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并非其真实意识表示,法律上也是生效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也就并不存在所谓的“假离婚”。“假离婚”与离婚的法律后果一样,因此,不论为何目的,“假离婚”要慎重,三思而后行。

第一、关于解除婚姻关系。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双方婚姻状况就恢复到离异状态,换言之,为单身状态。双方都可以再婚。双方之间的忠实义务也随着离婚而终止。因此,有人为了再婚,也可能接买房、转移债务之名,与其配偶签订离婚协议。结果,当其配偶一方如梦初醒,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但为时已晚。从法律上不能让其承担责任,从道德不能给与其谴责。因此,双方离婚是自愿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

第二、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的时候,草草约定孩子抚养权归一方,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但是,抚养权的归属及抚养费的支付,在伴随双方不再复婚的情况下,或者将“假离婚”变为离婚的情况下,会成为双方发生纠纷的症结所在。其一抚养权的归属要考虑小孩的年龄、成长环境以及一方的经济收入。抚养费的支付按照法律规定,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要按照其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一个小孩情况下)。“假离婚”时,双方之间往往不考虑上述因素,任意而为。其二、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外一方有协助的权利。“假离婚”中,双方也往往未约定探望权行使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一旦双方借其他之名行离婚之意,双方又容易发生纠纷。因此,对于上述两点,即使为其他目的,暂时离婚,也要规定清楚,防止其后发生纠纷,引发更大的冲突和矛盾。

第三、关于财产分割的问题。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时候,可能出于并非双方本意,所以双方对于财产的分割,可能会约定双方名下各自财产、债务归各自所有。因为这是最简单的约定。然而如此约定,又有重大风险。其一为一方不复婚,就有可能是夫妻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的最终约定,任何一方在为提供证据证明协议签订具有欺诈、胁迫的情形下,协议就是有效的。因此,关于财产的约定,很容易损害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其二为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离婚协议签订后,谁也无法预知未来。我曾经承办的一个案件,双方当事人关系融洽,夫妻关系和睦,但男方为了让女方安心生活,不为外面社会所累,与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然而未过多久,男方被他人故意杀害。男方的儿子通过各种手段转移,将父亲的财产过户至其名下。女方认为离婚并非双方之间真实意思,只是男方为了保护自己而离婚,而且婚后两人仍然正常生活在一起,女方也正常的照顾公婆。但是离婚协议书里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后来,因为女方自己被继子赶出家门,无处生活,将继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财产。然而,法院依据其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作出判决,换言之,并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

总之,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一说。即使为“假离婚”,也会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望夫妻双方在为其他目的,签订离婚协议时,要慎重,要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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