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你如何把老赖送去吃“国家饭”

2021/05/14 18:48:22 查看152次 来源: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现在,还有很多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被大家称为盖有官印的“白条”。为破解解“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多项司法解释,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一系列严厉措施。但是依然有很多难以执行的事情在上演。


那么,面对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我们还能否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呢?


答案当然是:可以。

具体如下 ↓


01. “被执行人”在什么情况下会被判刑?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02. 哪些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03. 哪些又属于“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04. 我们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呢?


面对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公民可以通过公安、检察机关,走公诉程序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民个人还可以通过自诉方式,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对此,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如果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接下来可以走公、检、法的公诉程序;如果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线索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对于这种老赖,咱们申请执行人可以请他吃免费的“国家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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