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热点难点梳理

2017/11/27 23:01:21 查看854次 来源:郭建荣律师



  1、合同的成立、生效与是否有效

  合同自承诺到打要约人时成立,但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合同生效也不意味着合同就当然有效。

  合同的生效与不生效是相对于合同成立而言的,一般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有两种例外情形:第一种,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达成时合同生效;第二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则合同经批准登记时生效。

  合同未生效并不影响合同中关于违约条款、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合同有效,无效是就合同本身而言的。若合同或合同条款违反合同法地五十二条的规定,那么该合同或合同条款自成立时便属无效,无论其是否生效。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不影响其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的条款的效力。

  可见合同的生效与是否有效都是基于合同成立之后而言,合同的生效不代表合同纠一定有效。

  2、合同的无效

  合同是否有效在于是否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五种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其中第5⃣️种情形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还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可见《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特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于违法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强制性规定一般表现为如下三种:1⃣️强制性规定本身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效力,直接言明行为无效;2⃣️强制性规定本身并未言明行为的效力,单根据该强制性规定指引的法律条文明确了该行为的效力;3⃣️强制性规范本身未言明行为的效力也没有相关指引规范言明行为的效力。

  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一般表现为,该规定本身明确了行为的效力,或者违反了该规定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一般表现为,规规定本身并未明确行为的效力,并且违反该规定也不会给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3合同的撤销。

  根据《合同法》规定,可撤销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种类、质量、数量、材质等涉及合同后果的重要事项存在错误认识,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并因此可能受到较大损失的行为。合同订立后因商业风险等发生的错误认识,不属于重大误解。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此类合同的显失公平必须发生合同订立时,如果合同订立以后,因为商品价格发生变化而导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不属于显失公平。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对于这种类型的可撤销合同,注意几点:(1)因一方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损害到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对于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则不用考虑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撤销合同。(2)并非所有的合同当事人都享有撤销权,只有合同的受损害方,即受欺诈方、受胁迫方等才享有撤销权。

  4.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1⃣原则上由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双方可以书面约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3⃣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根据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时,分为三种情况:(该规定不适用于房屋租赁合同、保险合同、网络买卖合同)

  a)有约定的从约定,除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即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原被告双方住所地都不在约定的履行地的约定履行地无效。当事人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但没有实际履行,且当事人住所地都不在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点的,则直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再适用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

  b)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合同纠纷中争议标的的种类来分别确定合同履行地。具体分为三种情形:一是争议的标的是给付货币的,则以接收货币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二是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合同的履行地;三是争议标的为前述给付货币和交付不动产之外的其他标的的,如动产、财产权利的交付等,则以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c) 再就是对于即时结清的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的,则直接以实际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d)民诉法司法解释中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特殊规定:

  I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II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III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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