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他人遗失的医保卡,并在药店盗刷卡内个人医保账户资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2021/05/20 16:43:20 查看1157次 来源:朱旭肇律师

刑事审判参考第1393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华增1985x xx x日出生2017117 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锦仔1970x xx X日出生2017917 被刑事拘留同年10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冬明1987X xx x 0, 2017917日被刑 事拘留同年1016日被取保候审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华增梁锦仔林冬明犯信用 卡诈骗罪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7827被害人李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牛利岗大街132号宝家康药店遗失其本人医保 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同年8月底在该药店工作的被告人林冬明使用该医保卡开共享单车车锁时被其朋友被告人陈华增发现陈华增占有该医保卡并在药店试出密码査询余额2017830 0, 告人陈华增梁锦仔林冬明经密谋冒用李某某身份用该卡在上述宝 家康药店消费人民币5770次日陈华增独自至广州市天河区龙洞健和堂大药房消费2947. 82017916梁锦仔林冬明被抓48指导案例 获归案2017117陈华增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7921 0,三名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 9800李某某对三名被告人均表示谅解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华增梁锦仔林冬明以非 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 陈华增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 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梁锦仔林冬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 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部分赃物已被缴回且陈 华增梁锦仔林冬明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陈华增梁锦仔林冬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华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梁锦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林冬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缴获的药品一批发还被害人李某某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华增梁锦仔林冬明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主要问题

拾得他人遗失的医保卡并在药店盗刷卡内个人医保账户资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理由

对拾得骗取等手段获取他人的医保卡并在药店盗刷卡内的个人 医保账户资金的行为如何定性在实践中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理由是现代的医保卡是同时具备医保功能和银行卡功能是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 具有消费支付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属于信用卡通过拾得骗取等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并在药店盗刷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数额较大的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定诈骗罪主要理由是医保卡的持有人与 医保中心是债权债务关系,药店定期和医保中心结算销售款项对医保卡内钱款具有一定支配权可以理解为卡内钱款的保管人行为人盗刷医保卡属于诈骗药店故应定诈骗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应盗窃罪主要理由是加载金融功能的医保卡是由社保部门发行,医保账户和金融账户互相独立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属于个人所有盗刷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应当应盗窃罪

我们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是

-本案不宜定信用卡诈骗罪

1.医保卡不能直接视为信用卡

通常所说的医保卡即为社会保障卡根据2011年颁布施行的 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障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与信用卡相比社会保障卡主要具有以下区1 发行机构不同社保卡是由行政主管部门发行信用卡是由金融机构发行2 功能定位不同社保卡是集成电路卡除了支付功能外还有身份识别信息査询服务凭证等功能而信用卡的定位电子支付卡主要用于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等3 理性质不同医保卡的发行机构和使用者的关系是行政管理和服务的关信用卡的发行者和使用者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关系我国的社会保障卡目前共分三代第一代是1999年发行不具备金融功能201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我国开始发行第二代社会保障卡即以医保卡为载体加载金融功能目前80%的社保卡是二代卡201781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具有金融功能的第三代社会保障卡技术规范我国开始试点第三代卡将增加非接大数据等功能 本案中的医保卡属于二代卡加载金融功能根据2011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总体方案二代卡具有三种功能:1 与金融功能无关的社保应用如社会保障服务身份凭证信息查询医疗费用结算等依靠社会保障卡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基本功能实现2 基于金融功能的社保应用如社会保险费缴纳待遇领以社会保障卡为基础依靠加载的金融功能通过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来实现 3 金融应用依靠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金融功能,通过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来实现在具体的技术保障上二代社会保障卡的芯片选择密匙管理、卡 片的发行换卡挂失销卡等由行政主管部门掌控和负责商业银行 建立基于借记卡的IC卡发卡密钥管理授权和清算等系统或对相关系统做出适当改造确保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的有效应用中国银联负责金融IC卡相关系统和受理环境改造确保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跨行转接与清算顺利进行卡片架构上采用单一芯片同时支持社保应用和金融应用两种应用分别具有独立的命令管理模块文件管理模块和安全管理模块通过防火墙机制相互独立互不影响因此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是由社保部门选择单一芯片并发行在采集社保信息加载社保应用的同时加载金融应用系统两种应用系统采用独立管理模式通过防火墙互相独立互不影响故不能简单将社会保障卡等同于银行卡

2.用拾得他人医保卡内个人医保账户资金在药店消费不属于用他人信用卡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属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

的情形但我们认为对此处的使用”应该作限缩解释

利用信用卡的资金结算支付提取等金融功能非法获取财物具体到社会保障卡上使用他人的社保卡可以有不同的方式也应该有不同的法律评价至少包括(1)使用社保卡的材质形态外观等物理属性如本案中药店店员林冬明使用他人遗失的社保卡开自行车锁虽不道德但并不构成犯罪(2)利用社保卡上记载的公民姓名身份证号账户信息等个人信息有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3)使用社保卡内非社保银行资金账户进行消费取现等在此意义上社保卡内银行账户由银行独立管理独立运行与普通的银行卡并无区别,行为人应构成信用卡诈骗罪(4)使用社保卡内的社保账户资金如医保账户资金在这种情况下社保账户是由主管部门设立管理掌控密匙虽然与银行卡相连接但属于使用社保卡的非金融功能与使用社保卡金融功能的区别主要有第一采取严格的实名制社保卡上有姓名照片身份证号等具有身份凭证身份识别功能办理社保业务如医药费报销买药待遇领取等必须本人使用或用于本人而金融业务办理的实名制并不严格ATM机取现刷卡消费等可以在他人授权下使用他人信用卡有时银行无从查证是否是本人使用很多情况下即便被冒用也是由被冒用人承担责任也正是基于此,冒用信用卡具有更大的风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第二使用条件的限制性使用社保卡的社保功能有严格的条件场所限制即便是去药店买药也有药品种类数量限制(药店违规卖药卖其他物品另当别论)而使用金融功能除了消费额度等限制外具有无条件性属于使用人对自己财产

的自由支配这种无条件性使得冒用信用卡具有更大风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因此使用社保卡内的社保账户资金与使用社保卡的金融账户具有根本的区别风险性和危害性也不同另外二者侵犯的法益也不同,信用卡诈骗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侵犯的主要法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而冒用社保卡的社保应用主要侵害的是社保行政管理和服务秩序同时还侵犯了个人财物权综上本案不宜按照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本案应定性为盗窃罪

冒用他人医保账户资金的行为定性应区分医保账户资金的性质

根据1998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统筹账户资金由医保中心管理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当地医保报销条件的费用由统筹账户支付该账户资金并不属于参保人个人财产如果冒用他人医保卡,伪造就医住院等材料骗取医保资金报销的可以按照诈骗罪论处。个人账户基金只能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所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虽然使用有所限 但在其法律性质上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因此在药店用个人账户资金盗刷药品的行为侵犯了个人财产的所有权本案中被告人陈华增三人在试出社会保障卡密码后单独或合谋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药店盗刷被害人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其行为属于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产行为应定盗窃罪。综上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陈华增梁锦仔林冬明构成盗窃罪并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结果对三人进行处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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