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04 22:59:52 查看621次 来源:潘开荣律师
内容概述
李花(化名)和张二(化名)都是某玩具工厂的女工,二人于2015年入职,与工厂签订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二人都在组装部门工作,工作岗位一致。2015年10月起,工厂因市场经营环境恶化,业务出现严重萎缩,导致经营出现严重亏损。2016年3月,因亏损严重且由于市场环境一直没有好转,工厂决定大幅度裁减人员。此时李花处于哺乳假期间,每天提前一个小时下班回家哺乳孩子,张二怀孕5个月未休产假。工厂内部开会讨论,认为李花与张二二人工作岗位一致,可以解除其中一个,张二正在孕期,法律对于孕期妇女有特别的规定,辞退张二可能有法律风险;但李花已经休完产假上班,辞退李花没有法律风险。于是,工厂决定实施经济性裁员,解除李花等二十人的劳动合同。
工厂的做法合法吗?
律师说法
工厂的做法不合法。
哺乳期妇女属于“三期妇女”。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本案中,张二正在怀孕,李花处于哺乳期间,二人都属于“三期妇女”,法律对这一群体有特殊保护的规定。
再看看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当用工单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可以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裁减人员。
因此,工厂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员。
但是,《劳动合同法》也规定对以下人员不得实施经济性裁员,包括: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人员;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人员;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员。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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