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如何办理刑民交叉案件?

2021/06/04 12:37:35 查看1216次 来源:杨润冬律师

律师如何办理刑民交叉案件?

作为诉讼律师,有一种案件类型非常特殊,就是刑民交叉案件,这类型的案件办理难度大,争议问题也比较多。本律师办理的该案即是这样。

一、案件背景

本案的案件背景是李某以张某的名义设立了一个自然人独资公司,在设立公司之初其承诺该公司的设立只是对外招投标使用,并不实际经营。张某在接到北京朝阳区法院电话时候才知道其公司对外签订了合同,在此情形下,经过梳理以及沟通了解才发现在公司设立开始至公司注销的两年时间内,张某发现李某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大量的合同,且合同金额较大,涉及的主体也较多,合同目前统计的金额大约700余万。

本案的合同为医疗设备投放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张某所在的公司预付款项后,医疗设备厂家将价值300万的医疗设备运送到指定医院投放,后期款项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支付。但是李某以个人名义支付约60万的预付款后后期款项未继续支付,从而被医疗设备厂家起诉要求支付剩余款项约300余万。

二、案件结果

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本案存在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被告胜诉。

三、律师工作

从接受本案委托到案件开庭不到10天时间,经过密集和当事人张某沟通,发现其目前因李某滥用公司名义、盖章对外涉诉的案件共计3起,且和李某关联的已判决案件达5起多,并且李某关联的案件中有两起是被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起诉,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律师需要在众多案件找出李某和本案的关联以及对本案的有力观点。

功夫不负有心人,承办律师发现本案有三处疑点,第一,在签订的本案的医疗设备投放协议的名字为“马某”,经过确认,马某为李某对外使用的别名。第二,本案的公章和留存公章从肉眼观察,外观存在不一致的情形。第三,承办律师还敏锐发现,在本案第三人提交的材料中,李某在和本案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使用了另外的公司主体,但是将其身份证号伪造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也就是说,李某以一己之力,先以张某所在公司签订医疗设备投放协议,又借用另外的公司和医院签订合作协议,其在上游和下游中均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形。

在发现上述问题后,律师第一时间和法官进行了沟通,并且申请对能确定马某为李某别名的吉林法院卷宗调取,其次,申请公章鉴定。

特别是在本案的开庭过程中,上下游公司均认可其实际对接人均为李某,且其提供了李某为了取得其信任而提供的公司经营器械的资质,但是该资质经确定为李某变造。

结合律师对全案的梳理以及本案从不同案件中反映出李某虚构事实、变造证件等情况,法院最终认定,本案李某存在刑事犯罪嫌疑,从而将本案裁定驳回起诉。

在拿到判决书的第一刻,我们非常兴奋,因为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在如此多的案件中,我们发现出的问题最终得到法院认可,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办案感悟

刑民交叉案件最难把握的是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的操作顺序如何把握,两者孰先孰后,能否并行不悖

研讨刑民交叉问题首先应把法律、司法解释吃透。总体上看,采取“先刑后民”是一个大原则。在刚刚结束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刘贵祥专委的总结讲话也明确指出:“刑民交叉案件的一个基本规则是: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的,原则上应通过刑事诉讼方式解决。”

而且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判断标准上是存在巨大差异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以“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作为区分标准。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款第5项关于“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该中止审理”的规定,根据刑民交叉案件中刑、民诉讼发生的时间顺序,以及两者之间的审理是否存在依存关系,来确定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受理和审理:(1)当刑民交叉案件引起的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处理不会产生矛盾,两者也不存在相互依赖关系的,可以“刑民并行”,各自分别进行或者并案审理。(2)当刑民交叉案件引发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可能发生冲突,民事诉讼的进行需要以刑事诉讼的结果为前提时,应当“先刑后民”。(3)当刑民交叉案件引发的刑事诉讼需要以民事诉讼的结果为前提时,则应当“先民后刑”。

本案的情形即是符合第2种情形,即民事诉讼的进行需要以刑事诉讼的结果为前提时,应当“先刑后民”,而且本案的证据可以十分清晰、完整的佐证李某的犯罪事实。

我们能得到的另外的启示是,张某在公司运营期间应当关注公司印章、公司制度的管理,这样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防范风险于未然。

风险永远无法消除,只能通过合理的方式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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