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2021/06/08 15:14:15 查看1073次 来源:怀向阳律师


近年来,离婚率持续上升,很多夫妻在离婚过程中,就子女抚养问题是矛盾最多,也是最难调和的。《民法典》颁布后,子女抚养权归属是怎么规定的?


一、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

《民法典》第108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4条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2)母亲有抚养义务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情况,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可以随父亲生活。此外,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孩子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影响的,法院可以支持。


二、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

《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于上述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法院都是可以准许的。

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裁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6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三、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

《民法典》第1084条第三款规定,对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因已满8周岁的子女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他权益密切相关,更有利于未成年的健康成长,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但这并不是说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可以随意选择跟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母双方同时争取抚养权时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时,才考虑孩子个人的意见。


四、 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子女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7条规定,如果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五、 父母正在服刑的子女

由于一方正在监狱服刑,没有抚养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由服刑人员抚养的情况会非常少。如服刑一方坚持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六、 有继父母的孩子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54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如果离婚后继父或继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可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愿意继续负担一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的,应当允许。此种给付不是法定义务,应处于继父母的自愿。


七、 收养的子女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上是等同的。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即已形成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民法典》规定父母由抚养子女的义务,养父母离婚,不直接抚养养子女的一方也应当继续负担养子女的抚养费。

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八、两个子女抚养权怎么分配

有两个子女的父母,在离婚时可以协商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协商不定时,可以诉讼解决。如果两个孩子都过了哺乳期,法院一般会判决一方抚养一个,这是出于经济责任分担、孩子成长、家庭精力这些角度去考虑的;对于还在哺乳期的子女,原则上判由母亲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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